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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凭证具有效力 延保服务应予履行

本站发表时间:[2017-03-15] 来源: 作者:

【案情】

消费者周先生于2014年11月份在某网站上购买一台某品牌洗衣机,按商家要求获得了10年延保电子卡号,厂家表示此卡号与购机发票一起作为延保的凭证。2016年9月,周先生洗衣机出现质量问题,拨打该品牌客服报修,客服回复说需出示实物卡才能保修,而周先生至今未收到实物卡,只有电子卡号。双方协商无果,周先生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结果】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投诉后,立即派人与该品牌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为消费者免费维修该机器。

【点评】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运用等,越来越多的合同、说明书、订单、发票等电子化,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电子凭证具有效力。推出电子凭证的经营者也有义务保存相应的信息备用。消费者也要有电子证据意识,通过截图、拍照、拷贝等手段留存消费凭证。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李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