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2017年专题 > 快乐过暑假 安全不“放假” > 上网安全

中学生没钱上网 预谋抢劫被抓获

本站发表时间:[2017-07-24] 来源:中国安全教育网 作者:

【基本案情】

4月6日晚11时,某中学学生王某等人报案称,他们宿舍的5名学生被3名持刀者抢走68元现金和学生牌、身份证等物。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调查,询问了5 名受害人有关疑犯的体貌特征,对辖区内的网吧进行排查,并在一网吧内抓获了3名犯罪嫌疑人。当场从他们身上搜出两把砍刀、两把弹簧匕首,以及受害人的身份证及钱物等。

经审查,疑犯张某、丁某、贺某3人一个月前在网吧内相识,经过预谋,4月6日晚9时许,3人闯入城关职中,持刀将3名下晚自习的学生劫持到校外,持匕首威胁恐吓,抢走其身上14元现金。后将3名学生挟持到其宿舍内,又捆绑了宿舍内另外2名学生,抢走现金54元,打伤其中两学生后逃离。

【律师析案】——孙伟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首要价值,在于暴露出一些学校教学环境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本案中校外人三个青年先是闯入城关职中,持刀劫持三名学生到校外,后又将学生挟持回宿舍,并捆绑其他两名学生再次劫取财物。这一案件的完成过程,充分说明城关职中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疏漏。根据教育部令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5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因此重视教学环境安全,消除安全隐患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相对普通学校而言,封闭式学校由于学生的学习、吃住都在学校,对学校管理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从法律上确定了,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对于增强学校的责任感,更加规范学校对学生的保护,更好的维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利益有重大意义。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