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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恋被拐卖的少女

本站发表时间:[2017-07-24] 来源:中国安全教育网 作者: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女孩小红(未成年)在网上认识了某市的李守信,几次网上来往,小红深深爱上李守信。同年4月9日,小红只身一人从家乡来到某市和李相会。李便与朋友关某,通过雷某将小红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外地的董某,并先收了200元现金。李守信骗小红先去雷某家暂住,雷某家人发现真相后,马上领雷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后来,李守信、关某被抓获。

【律师析案】——孙伟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某与关某以出卖为目的,欺骗小红并收取现金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收买人董某若是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小红,也符合本罪的规定。若不以出卖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则构成《刑法》第241条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在一个完整的典型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往往包含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六个行为,拐骗、绑架、收买三个行为保证的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来源,贩卖是核心行为,接送、中转则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行为。关于本案中的雷某,若是起到接送、中转的作用,其行为很显然也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标准。若是单纯的居间介绍行为,并不在本罪的六个行为之列,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虽然介绍买卖妇女、儿童行为目前不能构成犯罪,但是由于该行为确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23条“……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本案中的雷某若仅仅是起到居间介绍作用,且没有获利或获利较少,则可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从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雷某自首的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导致小红被拐卖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太低,分辨是非的能力弱,盲目轻信他人。而许多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青少年的这些心理特点实施不法行为。因此,对青少年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保能力,是家庭、学校和全社会的首要任务。要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四有"教育,引导青少年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帮助青少年增强依法自我保护能力和辨别真伪、抵制诱惑的能力,掌握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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