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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法院提示:3.15我们来帮你维权

本站发表时间:[2018-03-15] 来源:北京西城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赵泓翔

原标题:【西西说法】3.15我们来帮你维权!

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消费者我们经常去商场、超市、便利店购买吃、穿、住、行的商品。在消费过程中,我们当然希望购买到合格的商品,但有句俗话说“买的永远没有卖的精”,一些不良商家为了非法利益,使出五花八门的欺诈手法,让消费者防不胜防,价格欺诈、霸王条款、收费陷阱……生活中,这样的事情几乎经常在上演,遇到这种情况,不少消费者抱着商品“没多少钱”、“认亏了”、“嫌麻烦”的态度多会忍气吞声或自认倒霉,缺乏维权意识。那么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当明白自己享有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其次,我们应该对常见的侵犯消费者合权益的行为有所了解。我们总结了常见的十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销售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缺斤少两;

3、销售残次品、假冒伪劣商品而谎称正品;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6、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而销售商品;

7、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8、利用邮寄等方式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9、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10、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再次,熟悉常见的维权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通过其他途径无法有效维权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给消费者几点消费提示:

1、购物凭证不能忘。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记得保管好相应的购物凭证,尤其是发票,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如果没有及时索要发票,如果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后续维权将会困难重重。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维权使用。

2、牢记维权时限。

根据《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3、网络购物需注意。

随着电商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大部分消费者的首选,但网络购物由于只能通过图片、视频等方式选购商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经常发现所购商品与宣传不符,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这几类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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