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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消费 需注意这些“陷阱”

本站发表时间:[2018-03-15] 来源:朝阳法苑微信公众号 作者:张佳琪

原标题:聚焦315 | 预付费消费,快收藏这份维权须知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识的增强,运动健身成为现代人减压修心的最佳生活方式。休闲健身行业的消费模式以会员制为主,即消费者预先交付一定费用,从经营者处获取会员卡,并依会员资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务。

预付费消费,预存金额越高、优惠力度越大,但时间跨度长、信息不对称,纠纷时有发生。在此,法官提示您,办卡消费需谨慎。

“次卡”有期限,过期就作废?

储值消费卡一般分为时效卡和计次卡,消费者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但有些消费者办卡时没有注意到商家设定的有效期,购买的次卡,卡内次数还没用完就被告知会员卡过期不能再使用。

不少消费者质疑既然计次卡要设置有效期,那么区分时效卡和计次卡的意义何在,商家为计次卡设置有效期的做法对消费者显失公平。

实际上,储值计次消费卡有效期的设定一直是争议焦点,也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会员卡过期意味着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服务关系终止,消费者不能再使用已过期的会员卡享受服务,但卡内的余额仍然属于消费者,为记名的计次卡设置有效期或为不记名的计次卡设置低于法定期限的有效期实际上是一种消费陷阱。

2012年,由商务部制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对预付卡的发放、使用、退还等环节以及保证金制、实名制、备案制等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了规范。《北京市休闲健身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规定:记名的次卡、计时卡、储值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的卡有效期不少于3年;有效期届满后,卡内仍有余额、次数或时间的,经营者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由此可见,记名计次储值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计次卡设置的有效期不得低于三年;商家应当对已经过期的会员卡提供相应的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消费者如遇计次卡未在规定期限内消费完毕的情况,可以要求商家对计次会员卡进行免费激活、延期或者要求退还卡内剩余金额。

“免责格式条款”,商家“最终解释”?

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合同、协议中会有“本公司对会员卡有修改权和终止权”“最终解释权归属本店”“退卡余额不予返还”等免除商家责任的格式条款,虽然有些消费者对此类格式条款的设置有一定的敏感度,但仍会选择接受或视而不见这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从而导致日后出现纠纷,难以厘清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实,早在2011年,北京市消协和北京工商部门就将“最终解释权”认定为“霸王条款”。

因此,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合同中含有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应属无效。消费者发现经营者自制格式合同中含有上述违法格式条款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将予以处罚。

商家“失踪”,退款无门?

健身房、游泳馆突然停业、人去楼空的报道近年来屡见不鲜。出现这种情况对于消费者来说简直束手无策。对此,《北京市休闲健身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商家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暂停营业的,应提前15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消费者,有效期限相应顺延;需要迁址、注销的,应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并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返还余额;商家停业超过24小时,时效卡有效期应当顺延。

消费者在健身房消费时可留意店内公司的经营场所租赁期限,如遇商家未及时公示的情况,可主动要求公示或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内部规定”,转卡需交手续费?

消费者与商家在签订合同时未约定转卡的相关事项,当消费者需要将卡转让给他人时却被告知需要收取转卡手续费,通常情况下金额不低,并告知消费者这是“内部规定”。事实上,商家和持卡人之间属于合同关系,自合同、服务协议订立之日起,就形成了合约关系。如果双方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或是合同中明确该会员卡不能转让,或者转让需要交纳费用,应该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了但商家没有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在消费者提出转卡需求时才要求收取手续费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消费情况,一笔“糊涂账”?

会员储值卡办理后,每次消费均需持卡或刷卡,但是消费者额消费记录和信息往往仅保存在商家的电脑中,很多商家并未向消费者及时出示消费小票详细记载消费情况、剩余次数或金额等信息,导致消费信息披露不足,消费者对于消费情况糊里糊涂,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权益受损。

因此,商家应主动向消费者全面介绍服务内容、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权利、对会员卡内剩余消费次数、金额、有效期等进行及时提示,消费者在签订协议、合同时也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清楚了解相关权利,避免产生纠纷。

预付费消费囧境

1、预付费消费,消费者更易陷入被动和弱势,在交易过程中的缔约自由受到限制,合同所强调的平等主体地位流于形式,交易过程中的形式平等无法掩盖交易结果的实质不平等。

2、遭遇纠纷举证艰难。由于预付费交易为分次交易,履行期限较长,交易记录基本为经营者所掌握,经常会出现因经营者不提供消费记录和消费凭证,导致消费者无法举证、难以维权的情况。

3、休闲健身服务行业连锁经营较多,很多商家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或有多处经营地,经营者常以经营地非所在地、注册地非经营地等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为消费者维权设置障碍。

预付费消费,消费权益如何保护?

1、办卡前应全面考察经营者的市场信誉、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等,审慎选择信誉、口碑良好的商家,不要贪图便宜轻信商家的不实宣传。

2、办卡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购买年卡、次卡等预付费服务时,应按照北京市工商局对外公布施行的《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签订合同。

·对“霸道条款”说不

·约定退费规则

·约定商家行为,消费者有权退卡

·约定全额退还卡内余额事项

·针对退、转、停卡等事项,有疑虑及时提出并商议修改

3、签订合同后,应妥善留存合同、章程、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据。如果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人民法院起诉。

规范预付费消费,法官有话说

1、建议监管机关督促、监督经营者弃用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严格适用各地方出台的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规范文本,杜绝“霸王条款”、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再现。

2、规范预付费消费行业的业务流程,加强对该行业预付费会员卡发行服务和预收资金的监管,避免市场监控缺位,监督经营者合理使用预收的会员费,避免出现商家经营困难后消费者退费无门的情况。

3、建议监管部门建立预付卡消费备案机制,建立符合备案条件的发卡商家名单,通过信用评级及公示,供消费者选择、参考。

4、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指导发卡企业定期开展合规自查。完善预付费消费卡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商家服务水平,加强经营风险防控。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收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012年,由商务部制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19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北京市休闲健身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规定:记名的次卡、计时卡、储值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的卡有效期不少于3年;有效期届满后,卡内仍有余额、次数货时间的,经营者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上海市美容美发、沐浴行业预付费消费卡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中规定了对经营者关闭、转让、合并、搬迁门店到,应做好会员卡善后处理工作;明确会员卡过期后可以延期;合理设定退卡的相关责任等。

·2011年,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全国推出了《宁波市商业预付卡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试行)》中将商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行为;列举了“办卡容易退卡难”、“会员卡过了有效期”、“预付卡能否转让”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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