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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在全市率先推出《登记立案释明规则》

本站发表时间:[2017-12-29] 来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2016年6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该院立案庭庭长石东弘、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郑惠云分别就四中院《登记立案释明规则》的有关情况和北京市法援中心驻四中院律师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了通报。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市首批整建制综合改革试点法院,北京四中院在全市率先出台《登记立案释明规则》,不仅顺应了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案件的特点,而且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及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通报会由四中院新闻发言人、司法服务办公室负责人崔秀春主持。据石东弘庭长介绍,四中院自履职以来即率先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针对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问题,积极推行登记立案中的释明,完善登记立案释明的规则,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增加“助推器”。2015年四中院立案释明累计超过10000次,日均释明次数超过39次; 2016年1月至5月累计释明超过3900次,日均释明次数48次。经过司法实践发现,登记立案中的释明存在释明内容和范围尚不明确,释明界限未准确界定会对当事人的诉权产生影响,释明方式和形式不统一等现实问题。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规范法官的立案行为,四中院探索建立并适时出台《登记立案释明规则》作为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延伸,同时也是四中院深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登记立案释明规则》共十七条,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释明的原则性规定,规定了释明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中立、适度、效率及当事人处分原则。创新性地规定了标准化释明,统一释明的方式,推动释明工作的规范开展等。第二部分对释明的具体性事项进行了规定。该部分紧紧围绕诉讼主体、诉讼请求、主管和管辖等起诉条件对释明的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应当释明的事项和禁止释明的事项,与四中院出台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工作指南紧密衔接,确保了释明工作依法标准化进行,不越权,不破坏诉讼的公平,做到“释法到位不越位”。第三部分是对事实释明的规定。鉴于跨行政区划法院案件受理特点,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对邮寄起诉释明等内容进行了特别规定,同时将释明规则与多元纠纷调解、立保同步等相衔接,推动多元纠纷化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据悉,四中院在推进登记立案释明规则的实施过程中效果显著,不仅缩短立案周期,减少了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提升立案效率——民商事案件一次立案合格率一直在90%以上,其他案件当事人80%以上在经法官释明后两次以内办理完登记立案手续,而且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引导其理性诉讼,有效化解纠纷等方面均取得良好效果。2016年1月至5月共有30余件案件经立案释明疏导,当事人表示不起诉并撤回起诉材料。

通报会上,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郑惠云还对驻四中院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了通报。她指出,自去年12月18日在四中院建立首个法律援助工作站以来,北京市8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30余名专职律师采取轮流值班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工作。截至2016年6月14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四中院立案诉服大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48次,咨询后为当事人成功立案进入审判程序案件72件,成功化解当事人诉讼纠纷23件,为当事人提供管辖诉讼指引37件,为当事人制定诉讼策略56件,为当事人提供其他法律法规及案件咨询60件,当事人满意度达到98.56%,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通报会在北京四中院官方微博上进行了全程微视频直播和图文播报,并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四中院官网上进行了图文直播。北京市人大代表赵海、王金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表,中央及首都各大媒体记者近三十人参加了新闻通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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