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2020年专题 > 2020国际六一儿童节 > 头条新闻

从“两高”报告看未成年人司法的变化

本站发表时间:[2020-05-30]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

  自2019年工作报告后,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涉及未成年人司法部分仍然主要围绕最高检于2018年10月19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教育部)发送的“一号检察建议”进行。

  可以这么说,自2018年“一号检察建议”发布以来,检察系统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和未成人司法的主要工作都以“一号检察建议”为引领,也是对该建议的具体落实和展开。

  最高检的工作报告中涉少因素主要有:

  一、延伸检察部门法律监督职能,督察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与教育部门联合查访学校安全,动员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

  二、推广教职人员入职记录查询制度,严控教职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三、共建未成年人被害强制报告制度,从源头增强未成人保护工作;

  四、立足公诉职能,一方面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宽容而不纵容,另一方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

  五、回应社会热点,对于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触法未成年人依法转送收容教养或专门学校。

  相比最高检的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和少年司法元素主要集中在:

  一、坚持圆桌审判的方式,突出少年法官的特殊角色;

  二、加强法治教育,让未成年人参与和体验司法;

  三、严惩侵犯未成年人犯罪;

  四、多部门合作,保护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合法权益;

  五、惩治校园欺凌,关注校园安全,推进司法保护与家校社区等联动;

  六、深化家事改革,保护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

  近年来,检察系统在未成年人司法方面已经体现出了立足国家公诉和法律监督职能,但又远远超越传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范畴的“大少年司法”局面。

  实际上,检察系统的一系列“呵护少年的你”措施犹如一套套组合拳已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延伸到公诉之前和审判之后,从刑事诉讼延伸到民事诉讼,从司法机关延伸到学校社区。

  特别是从最高检第九厅到各级检察机关内部未成年检察部门的设立,以专门机构为依托,达到“以事定机构,以机构定人”的改革效果,稳定了未成年人检察队伍,延续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有益探索和改革成果,检察系统在未成年司法方面恰有一番从上而下“好风凭借力”的风貌。

  例如有的基层检察院在变更撤销监护权案件中,主动介入,支持诉讼,有的检察院创设性地开展“监护考察”的监护撤销犹豫制度,有的检察院在撤销监护权案件中涉刑事犯罪公诉和支持民事诉讼全程式专人专办。

  检察系统在涉未成年人司法案件中,以特有的定位和职能,把握未成年人司法案件的热点性,回应了民众呼声,进一步提升了检察系统国家监护人和法律监督机关的形象,不仅在传统的捕、诉、防一体化方面打通整合,更在民事、行政、刑事方面融合贯通,增强了检察系统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作用。

  可以这么说,“一号检察建议”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近几十年来发展中的标志性事件,称其为里程碑似乎亦不为过。

  以2018年“一号检察建议”为标志,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推进似乎已经逐渐转移到检察系统的引领和主导上来,检察系统的诸多创新和制度成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继续推进完善的突破点。

  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司法体系中特有的作用和角色,少年司法制度建设路径必然会与国外主要以少年法庭或者说少年法院为核心的少年司法制度构建产生差异。检察机关在少年司法中的功能尤其独特和重要,可谓起到了承上启下的“托举”担当。当审判部门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遇到瓶颈和困难障碍甚至停滞的时候,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接力”而上,成为未成年人司法新的增量动力,为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续航增劲。

  对于审判部门来说,在机构改革背景下,一部分法院的少年法庭被撤销整合,短时间内涉少审判人员的流失,会带来阵痛。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重回少数法院集中管辖情况下,也可以集中优势资源做好刑事审判工作,为今后少年法院的建立奠定基础,特别是在探索罪错少年保护处分一体化、多样处遇化方面进行集中探索,坚固已有的少年司法改革成果。更重要的是,对于涉少民事审判而言,如何在脱离专门机构的背景下“逆势而上”,进一步挖掘涉少民事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潜力,也并非没有机会,例如有的法院在涉少民事审判中探索的未成年人财产代管制度、未成年人(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等,令人深感必要,值得从上而下推广,更需要要进一步的制度完善。

  未成年人检察和未成年人审判之于少年司法制度而言,需要双管齐下,互补优势,你追我赶,从而进一步带动未成年人警务及未成年人司法行政等诸项制度,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未来可期可待。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