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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报告给谁?专家解读来了

本站发表时间:[2020-05-30]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日前,最高检等9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针对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检察机关依法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应进行立案监督。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了九类应当报告的情形。

  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意见?

  在此之前,我国已经有很多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保护进行了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执业医师法》等都有部分规定。

  那为什么这次最高检等9部门,还要共同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呢?来听听法律专家岳屾山的解读。

  法律专家 岳屾山:在实际情况中,原有法律规定存在落实不到位情况,有些案件如果发现不及时,就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权益,后来即使发现也因为时间久远、时过境迁,为侦察取证、打击犯罪带来很大困难,有的甚至是因为证据灭失,因为无罪推定的原则,这些犯罪分子可能就会得以逃避应有的惩罚,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才会引发联合发文来进行强制报告,来保护未成年人。

  哪些人被“强制”进行报告?报告给谁?

  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里,“强制”二字引人关注,那么哪些人被“强制”要求进行报告?报告给谁?报告后的处理有没有“强制”的要求呢?听听法律专家怎么说。

  法律专家 岳屾山:

  哪些人被“强制”进行报告?

  基本上可能接触案件的人均须报告,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和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还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和它的从业人员比如说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校外的职业培训、包括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等医疗机构,还有儿童福利机构等。

  报告给谁?

  主要报告给公安机关,意见当中所提到的这几种行为的,其实都涉嫌到了违法和犯罪的情况,这个管辖权是在公安局,所以需要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

  对公安与检察机关的处理有强制要求

  最高检等九部门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同时,规定处罚与奖励,相关部门要单独或者联合起来给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奖励和表彰,促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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