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二级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26] 来源: 作者:


  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

  二级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加强社团管理的精神,促进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二级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有序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促进会所属各二级组织必须自觉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会章程,加强协作,服从促进会的管理与指导,在促进会的组织和协调下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促进会下设若干二级组织,包括专业研究中心、学术(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二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二级组织应当自觉遵守促进会章程、制度和规定,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自行发展本组织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受促进会委托,可推荐并协助发展促进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二级组织理事及以上主要成员应为促进会会员,其所在单位应为促进会团体会员单位。
  第五条  促进会所属的二级组织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中心(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不得省略“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英文译名及缩写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六条   促进会对所属二级组织实行领导,并由促进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二级组织成立条件
  设立研究中心、学术(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促进会的工作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与已有研究中心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基本不交叉、不重叠。
  (二)本领域有相当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学者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
  (三)由三名(含三名)以上的会员发起,组成筹备组联名向促进会提出成立研究中心、学术(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规则草案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建议名单。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候选人建议人选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四)由促进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对设立该研究中心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初审意见提交促进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会长办公会同意设立的,予以书面批复。
  (五)促进会批准成立的,在筹备组主持下选举产生研究中心、学术(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首届秘书处。  
  第八条  二级组织牵头单位
  二级组织的牵头单位应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热心支持促进会工作、能承担完全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并能为二级组织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促进会与二级组织牵头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期限与促进会同届。委托期满后,促进会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牵头单位或继续委托原牵头单位。
  第九条  二级组织组成单位
  (一)二级组织组成应有广泛代表性并达到一定数量。原则上应以牵头单位(人员)为主体,由来自法学专家、律师、心理咨询师、人民调解员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代表组成。
  (二)二级组织的单位或委员应为促进会的会员或在库专家,符合促进会的会员管理办法及人才库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二级组织成立与撤销,由促进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业  务
  第十一条  二级组织的主要业务是完成促进会确定的专业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了解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发展现状、动态、趋向,组织研讨和学术交流;按照促进会确定的工作原则和要求,勇于创新,集中专业化人才,在精准调解社会矛盾上发挥有效作用。
  (一)协助主管部门参与制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领域的发展政策、工作标准和规范;
  (二)配合和参与政府、政法有关部门委托的法律服务工作,为首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
  (三)发挥本会的人才、资源优势,动员首都法律服务资源参与社会治理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四)组织会员和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的理论研究,提供法律相关的咨询、培训等服务;
  (五)以研讨会、专题调研、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实现理论研讨和工作实践相互结合,为主管部门提供智力支持;
  (六)加强与其他省市相关社会组织或机构的交流,组织考察、举办展览等活动,服务会员,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创新,编辑专业刊物;
  (七)开展诚信建设,提升本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承办促进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二级组织举办的学术活动项目,统一纳入促进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中,促进会可统筹安排或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二级组织举办的重要活动,应邀请促进会秘书处派员出席。
  第十五条  二级组织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促进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规范格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年度工作总结;
  2.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未纳入本计划的跨省级活动,须在活动前1个月向促进会书面报告);
  3.本组织工作领域内学术动向综述;
  4.本组织工作领域内对促进会的工作建议。
  第十六条  根据民政局等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二级组织的财务工作由促进会统一管理,二级组织不设独立财务账号。
  第十七条  根据民政局等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二级组织对外发布文件或签署协约时均需统一使用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公章。
  第十八条  二级组织涉外工作,由促进会统一领导。二级组织原则上不能直接加入国际组织,拟申请加入国际组织的须报促进会审核批准后加入。二级组织举行的涉外活动须事先报促进会批准。
  第十九条  二级组织在举办活动、印制文件等,要统一印制促进会的名称和Logo。二级组织的网站须与总促进会网站进行链接,对外使用的微信号、APP等新媒体,一律使用“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中心(委员会)”统一名称对外发布消息。
  第二十条  有牵头单位的二级组织,工作机构专职人员的党务、行政、人事工作等,由牵头单位负责管理;无牵头单位的二级组织,工作机构专职人员的党务、行政、人事工作等由促进会代管。
  第二十二条  二级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以二级组织名义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商业赞助费等,开展业务活动时涉及到的任何收入须纳入促进会财务统一管理。
  各二级组织的学术活动总结、纪要及编印的通讯、简报,出版的刊物及会议论文集等,须在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促进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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