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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26]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促进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执行促进会宗旨,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根据促进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将可能对促进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促进会重大事项应当严格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促进会对下列重大事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促进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促进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促进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董)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的;
(二)举办百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的;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
(四)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的;
(五)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的;
(六)公募基金会、公益性慈善协会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六条 促进会开展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促进会开展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七条 促进会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系统,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由社会工作部专人负责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或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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