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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万留守儿童呼唤立法下的“亲子团聚权”

本站发表时间:[2015-09-08]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李祺

导语: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据权威数据显示,我国现有6000多万留守儿童。2015年8月3日晚,贵州毕节市某村发生了两名留守儿童死亡的命案,将公众的视线再次聚焦到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中来。虽然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关爱行动有力地促进了留守儿童的成长发展,但据“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数据表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亲子长时间分离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在身心健康和发展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留守儿童被伤害案件时有发生。那么,从法律方面如何进行宣传和监管,如何规范和健全法律制度,进一步更好的保护留守儿童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状:留守儿童超6000万 近半数一年内见不到父母

据2014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显示:51.7%的留守儿童父母都外出务工,40.2%的父亲外出,8.1%的母亲外出。近半数父(49.6%)母(42.2%)在孩子6岁之前就离家外出务工,46.5%的留守儿童的留守时长超过2年,32%超过5年。

另外,留守儿童意外伤害比例高,生命健康遭受威胁。49.2%的留守儿童在过去一年发生过意外,18.6%的少女性侵案发生在留守家庭。

同时,留守儿童情感需求难以满足,容易出现心理疾病和人格障碍。相比物质和金钱,他们最需要的是学习辅导和父母的陪伴。长期留守的儿童容易产生孤独无助感,经常出现自卑、烦躁等消极情绪。2014年3月,四川广安一名12岁的女孩纵火烧毁了邻居家的房屋,因为她觉得“事情搞大了,妈妈就回来了”。

留守儿童是一个群体,是一个集合名词。在这个群体之中比较明显的有两类人。第一类孩子与大多数孩子无异,甚至在思想上要高于一般孩子,他们乐观坚强,懂事坦荡。知道关心家人,关爱他人。生活虽苦,但他们苦中作乐,坚强与勇敢让他们永远保持着微笑,这些孩子也是留守儿童,但常常被我们忽视;第二类就是心理自我疏导不够的孩子,正像我们了解的那样,性格内向,不善言谈。但本质上他们也是向往童年肆意,天真烂漫的,只不过没有遇到真正懂他们的人罢了。

在社会中,我们更多了解的是第二类留守儿童,他们的悲苦通常会引起全社会的同情。其实,第一类留守儿童我们更不能忽视,他们的坚强与乐观,值得所有人尊重。

责任:关爱留守儿童 需要社会更离不开父母

专家认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学校教育,父母应该给孩子良好的家庭教育。一方面,媒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加强普法宣传力度,让全社会关注关爱留守儿童。加大《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的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让全社会和农民工群体认识到亲子团聚和沟通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建议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培训和活动,帮助农民工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切实可行的家庭教育指导,让广大农民工父母了解儿童留守所产生的危害,改进家庭教育方法。发挥社会慈善组织和民间团体的作用,为农民工与子女团聚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方便。

在专家看来,孩子在进学校之前,他的认知风格、行为习惯、个性特征已经基本形成,即便是学龄儿童,他们的大部分时间也是在家里渡过的,在一定程度上,有什么样的家庭就有什么样的孩子,有什么样的家庭教育就有什么样的儿童。

立法:完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有关儿童的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但总体而言,目前针对留守儿童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滞后,没有专门立法,且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应完善针对留守儿童的立法建设,为完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中,要特别关注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人身权与财产权,确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当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在留守儿童无监护人照看或其监护人确已无能为力之时,应积极为他们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要厘清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明确家长、学校等的责任划分,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哪些法定监护职责不得委托他人行使,防止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要建立监护人监督法律制度,对监护人的失职行为或滥用监护权的行为采取制裁措施。

宣传:完善制度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普及力度

通过宣传增进全社会共识,多管齐下,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加大《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让全社会和农民工群体认识到亲子团聚和沟通的重要性。

加强对农民工父母的培训,提高技能,提供机会。各级政府部门可以与用工单位、社会群团组织等合作展开培训,帮助农民工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切实可行的家庭教育指导,改进家庭教育方法。以社会慈善组织、民间团体通过各种活动,为农民工与子女团聚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方便。

增补立法、细化条文,制定补充性规章或司法解释,依法推进。面对新时期留守儿童的共性需求,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尽量减少监管盲区,切实在法治的轨道上得以有效解决。我国相关法规对留守儿童的亲子团聚权缺乏硬性规定,国家立法机关应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统筹协调,增加相关条文,制定补充性规定或司法解释。

制定政策,鼓励父母携带子女外出或者父母一方留在子女身边。建议对携带子女外出的农民工父母或一方留在子女身边的农民工夫妻,进行适当财政补贴,对父母一方陪伴子女的优先就地安排另一方就业等措施,确保夫妇有一方与儿童共同生活,从制度上尽可能根治留守儿童的问题,“消除”留守儿童。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行有效监督。督导机制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保障。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于2013年成立了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将保障亲子团聚权工作纳入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范围,健全督查考核机制,敦促监督各地落实法律法规,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法规

河南省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告知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关心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情况。受委托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将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和就读学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父母进城务工的留守未成年学生档案,对留守未成年学生的基本情况、监护人情况、父母外出务工去向及联系方式等登记造册,全面掌握留守未成年学生的情况,加强与其父母和委托监护人的沟通,指定专人负责对留守未成年学生学习、生活、心理上的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加强对寄宿留守未成年学生的管理,保障寄宿安全,为寄宿未成年学生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沟通提供电话等便利条件。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留守未成年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保证其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重庆市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是重庆市为保护未成年人而推出的法律保障措施。已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和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委托监护应当充分考虑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环境、经济状况、道德品质等基本情况,并应当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受委托监护人、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关心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和监护服务工作,外出务工人员子女集中的地区每个乡镇应当建立寄宿制学校,在乡镇、村社推行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托管服务机构,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给予寄宿费用减免或者资助。

鼓励社会捐资支持寄宿制学校和托管服务机构建设。

安徽省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于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

父母应当关心留守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应当与学校、留守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指导和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为留守未成年学生提供适合学习和生活的寄宿条件,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留守未成年学生给予寄宿费用减免或者资助。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开展对留守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辅导、生活关爱等活动,为留守未成年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资兴建留守未成年人寄宿制学校、托管中心或者服务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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