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经营管理、依法行使重大决策的前提和基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新法扩大了股东的知情权范围,赋予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的基础上,有权再行查阅会计凭证。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适用该新修订的法条,审理了一起股东请求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案件。
张某与李某均为北京某物流公司的股东,均持股50%,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公司自2015年12月15日成立以来,未召开过股东会,亦未向股东通报公司经营情况。2024年4月25日,张某向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分别邮寄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申请书,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供其查阅、复制。李某在签收张某邮寄的申请书后,通过微信发送回函,明确拒绝了张某的查阅要求。
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张某向顺义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要求查阅、复制该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该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庭审中,被告北京某物流公司认为,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实施,而原告张某申请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请求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在此情况下,张某无权申请查阅会计凭证。
顺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针对2024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案件在7月1日后仍在审理中,应当适用新修订《公司法》。根据工商档案材料记载,张某为北京某物流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张某于2024年4月25日向北京某物流公司邮寄了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申请书,说明了查阅目的,上述函件被签收。张某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其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请求的前置条件已经满足,且北京某物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具有不正当目的和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故李某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
据此,顺义法院判决北京某物流公司提供公司相应期间内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以供张某查阅或复制,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张某查阅。
该案二审已维持原判。
顺义法院法官提示
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修改有哪些?
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知情权范围,首先是扩大股东查阅材料范围,股东可查阅、复制的材料范围由原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增加了股东名册、公司会计凭证;其次,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扩展到全资子公司,允许母公司的股东可以直接对全资子公司行使知情权;再次,知情权行使方式更加便捷,允许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
本案中,张某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即是适用了新法修订内容。会计凭证包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能够更真实、准确、实时、动态地反映公司业务和运营的实际状况,通过查阅上述凭证股东可以更直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