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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供热、暖气漏水……供暖季这些法律“热点”要清楚

本站发表时间:[2024-11-1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通讯员/安杨 张盈滢
  一年一度的供暖季即将开启,供暖问题与民众生活品质、社区和谐稳定息息相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通过三个案例以案释法,以防范和减少此类纠纷发生,让百姓屋暖心更暖。
  合同到期也缴费 暂停供热需申请
  2017年10月,某物业公司与某供暖公司签署合同,约定2017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由某供暖公司为顺义区某小区全体用热人提供用热服务。宋某为该小区一处商用房屋所有人。某供暖公司称,宋某自2017年至2021年一直未缴纳供暖费,现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按照北京市政府供暖费标准支付欠费7928元。宋某认为,某物业公司与某供暖公司的合同于2020年到期,2021年已经超过约定服务期限,故不应收取2021年暖气费用。因房屋供暖温度不达标,自己已将供暖阀门关闭,使用空调取暖,因而拒绝支付供暖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关系。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于2021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宋某应当及时履行交纳供暖费义务。关于宋某主张的停暖问题,居民要求供热单位暂停供热的,应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补齐之前的欠费,现未有证据显示宋某曾向某供暖公司提交过书面申请,其亦存在欠费的情况,未有证据证明阀门关闭,故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宋某支付原告2017年-2021年期间的供暖费7928元。
  法官提示
  供暖费系供暖单位赖以生存和持续提供供暖服务的资金来源,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及时交付供暖费。此外,北京居民可依据《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办理暂停供热等事宜。  
  暖气漏水需装修租金损失赔不赔
  刘某位于顺义区某小区的房屋长期用于出租,北京某供热公司为其供暖。2024年1月1日,因楼上漏水,刘某房屋墙壁的粉刷装饰层被浸泡。经北京某供热公司维修后,认定是供暖管道出现问题导致此次漏水事件。刘某认为,该房屋每月租金3500元,此次漏水已严重影响现租户生活质量和其再次出租的租金价格,故请求北京某供热公司支付修复墙面费用4000元,以及装修及散味期间2个月的租金损失7000元。被告北京某供热公司认为,应根据市场价格认定墙面修复费,并且原告主张的因装修导致的空置期过长,不具备合理性,因而拒绝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某供热公司疏于对其暖气设备的管理,导致发生漏水后未能及时发现,渗漏至刘某家中给其造成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刘某主张的房屋空置损失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必然存在空置期间,法院根据涉诉房屋的损坏状况、重新装修的期间酌情确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供热公司赔偿原告刘某装修费4000元、房屋空置损失3500元。
  法官提示
  暖气发生漏水问题时,业主应向侵权责任人即供暖公司主张因漏水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漏水修复费及因漏水所损毁物品的价值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房屋漏水而在外租房产生的租金费用、因无法出租或承租人退租等情况造成的预期租金利益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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