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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2026年4月1日起施行,解读→

本站发表时间:[2025-12-02] 来源:安居北京、北京日报 作者:
  2025年11月28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条例》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立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房屋安全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工作部署,充分总结近年首都房屋安全管理经验,对推进首都房屋安全治理水平提升,切实保障居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作用。
  日前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组织召开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
  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条例》制定的背景意义
  当前首都城市建设已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的阶段。北京城乡存量房屋规模大,建筑老龄化正在进入加速期,叠加一部分房屋违规拆改、失修失养,风险隐患加大,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非常重要。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本次《条例》立法从立项调研、立项论证到立法审议历经四年,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8日正式发布。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防范、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农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条例》明确了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责任明晰、规范使用、共管共治、城乡并重的原则;《条例》规定了本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管理、安全责任人主责、社会共同参与的房屋安全风险防控治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乡并重、全域覆盖
  《条例》规定,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含附属构筑物)的使用安全管理均纳入适用范围。一直以来,农村房屋管理较为薄弱,缺乏具体的法规政策规定,本次立法进一步明确将农村房屋纳入管理体系,并通过专章形式予以实质性规定。同时针对农村房屋建筑特点进行差异化制度设计,突出对经营性农村房屋建筑的监管,实现城乡房屋建筑在责任体系、制度流程与监管力量上的统筹衔接与全面覆盖。
  (二)构建协同高效管理体系
  《条例》明确,构建市政府统一领导、区级政府组织协调、乡镇街道开展网格化巡查与协助督促隐患治理的三级管理体系。明确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领域用于生产经营和公益事业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协助,形成“三级管理、协同高效”的工作格局。
  (三)压实房屋所有权人“第一责任”
  夯实房屋建筑所有权人的主体责任是本次立法的基本思路,《条例》立法原则之一“责任明晰”即重在强调主体责任。《条例》第二章规定,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认真落实日常检查、维护、评估鉴定与危险房屋治理等全链条责任,规定危险房屋不得用于出租或者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
  (四)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房屋安全管理的关键技术力量,目前鉴定机构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市级部门,难以满足房屋安全管理过程中日益增加的房屋安全评估、鉴定服务需求。本次立法全面落实“放管服”要求,推动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权限下放到区级部门,同步加强评估鉴定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条例》发布后,我们将尽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五)严格违规拆改行为管理
  针对近年来违规拆改屡禁不止、社会影响恶劣的现象,《条例》规定,严格禁止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对确需变动的,明确了规范与程序,并对违规变动未整改的房屋建筑,规定在转让时由区住建房管部门进行安全风险提示,给不安全的房屋打上标签。同时,明确转让、出租房屋建筑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情况与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相关的事项,如实告知受让人和承租人。《条例》规定,对违规拆改结构拒不整改的,将予以处罚,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社会传递“严禁擅自拆改、改后必须担责”震慑态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
  市城建研究中心
  (市房屋管理事务中心)
  党委书记、主任王争
  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万一房子确实比较老旧,鉴定成了危房,这种情况下,产权人应该怎么做?政府部门会采取哪些措施?
  答:《条例》中危险房屋是指由专业鉴定机构严格依照国家标准,评定房屋结构有一定比例的承重构件为危险构件,导致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危险房屋极大威胁着住用安全,推动危险房屋治理,是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守安全底线,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的必然要求。本市一直高度关注危房解危治理工作,《条例》第四章及相关条款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从“明确责任、规范流程、强化协同、保障民生”四个方面推进工作,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解危责任。《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是危房解危的第一责任人,权属不清或下落不明的由使用人承担责任。责任人需根据鉴定报告载明的“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类建议,及时采取巡查监测、维修加固、停止使用、安全警示的分类治理措施。
  二是规范解危流程。实行“鉴定、告知、督促、处置”闭环机制,鉴定机构出具危房结论后,需24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和属地住建(房管)部门;属地住建(房管)部门收到信息后3日内,向责任人制发解危提示函,并同步告知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拒不履行解危责任的,将制发督促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确保危房在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前持续动态跟踪,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三是强化部门协同。住建(房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凝聚“共治合力”,督促、指导、协调责任人落实解危治理措施,解危结束前加强网格化巡查,对房屋坍塌或存在坍塌风险等紧急情况,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同时,《条例》明确禁止危险房屋用于出租和生产经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不予办理营业执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
  四是聚焦民生保障。针对低收入群体等特殊对象,《条例》第四十四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鼓励抗震节能改造,确保解危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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