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探索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覆盖全面的司法人员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对司法人员的管理、激励与约束作用,实现法官与检察官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和稳步提升,1月5日,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联合安徽富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举办智慧司法视角下司法绩效考评指标设计专题研讨会暨人大-富驰“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数据治理与量化应用研究中心”成立仪式。60多位来自立法机关、中央政法委、“两高”、全国多家法院和检察院等实务部门的领导专家以及理论界代表与会研讨。
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数据治理与量化应用研究中心主任程雷副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院长王轶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陈卫东,富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EO周宇在开幕式致辞。
王轶指出,司法数据不仅仅具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对于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更是具有重要作用和价值,对司法数据进行研究,是立足当下更是面向未来的研究。
陈卫东指出,不能简单地以法官在一段时间内办理案件的数量这一简单的量化方式,作为判断法官工作效率的方法和绩效考核的唯一标准;司法工作中还有很多专业性的因素,很难也不应简单量化,因为涉及到主观评价的问题,难以有统一的标准。通过对大数据的量化分析,建构智能化绩效管理平台是解决问题的积极有益尝试。
周宇表示希望能够借助这个中心平台,集合学界,司法机关和各界司法人士力量,使法律和数据两种思维碰撞出时代的火花。
开幕式之后,会议分为“发布《智慧司法视角下的绩效考评蓝皮书》”和“智慧司法的回顾与展望”两个单元进行。第一单元由程雷主持。
富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目中心总监颜升代表公司发布了《智慧司法视角下的绩效考评蓝皮书》并介绍当前司法绩效管理工作的业务痛点,随后就公司研发的绩效管理系统如何解决实务中的难题进行了介绍。
天津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黄太云教授认为,对于法官的考核是必要的,但目前对于法官绩效考核的方式和设定考核的指标亟待修改。他指出,设立司法绩效考核的出发点应当是为了保障司法人员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因此,考评人员的组成、考评机制的设计、考评指标选取不应过于行政化,首先应从影响司法公正最突出的问题入手,客观、公平考核司法人员,比如法官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情况,尤其是律师在一些关键的阶段,是否保障阅卷权利;法庭上发问、质证、辩论的权利保证如何,非法证据是否排除,法庭办案人员是否出庭等。同时,还应该听取当事人、律师、同事对于司法人员的评价,比如法官工作的作风,庭上言谈举止,司法礼仪如何,这些都应该作为考核指标。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教授指出,应当明确司法绩效考评的概念,“司法绩效管理”中的“管理”二字具有强烈的行政化色彩,不宜使用在司法领域。同时,应加强理论研究来解决怎样设定对司法权进行监督管理的边界?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怎样维护法官、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其次,应明确绩效考评的功能定位在于把控司法人员的办案质量。再者,指标体系的具体设计应当满足两个基本要求:第一是科学,第二是合理,避免“两极化”,实现技术和价值的兼容,避免设计过于简单或者繁琐,处理好结果考核和过程考核的关系,防止考核功能泛化或者萎缩。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副主任高景峰表示,完善司法绩效考核机制,符合十九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精神,符合新时代政法工作发展的方向,符合现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需求。他说,考评机制的设计应当采纳吸收蓝皮书提出的主观和客观相结合以及过程和结果相结合的原则,审判权、检察权应防止任何行政团体、行政机关的干涉。
中央政法委法治局方炜指出,司法绩效考核是一把双刃剑,应当立足当前司法机关工作实际来认识司法绩效考评机制,司法绩效考核机制可以挖掘司法人力资源生产力,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但不符合司法规律的绩效考核也必然对司法公正起到阻碍作用,因此要探索如何运用信息化技术特别是大数据技术,在司法视角下开展符合司法规律的绩效考评,特别是算法设计上应符合司法规律,要注重过程导向定性分析,避免“技术中心主义”。
第二单元“智慧司法的回顾与展望”由周宇主持。
全国人大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主任李寿伟指出,研究司法规律是司法绩效考评符合司法规律的前提。司法规律研究的是司法行为,现在有条件将所有的司法行为进行记录,里面存在大量可利用的数据。如今我们有机会通过大量数据来判断和研究,到底哪些行为、事项影响着司法,如何能够实现司法公正。他认为,通过绩效考评来促进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如何设计指标。可以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法官对考评的看法,根据结果进行调整,完善指标的设计。此外要考虑指标的细化程度,对于部分司法判断权可以采用较为宽泛的指标,并不断进行修正,通过这个过程来了解指标对司法行为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规划处何帆首先提出了司法改革需要大数据做什么的问题。他认为,司法改革的决策需要大数据提供实证辅助,司法改革的成效需要科学的评估,智能审判的实现需要算法的辅助,前沿改革需要大数据做探路工作。何帆特别提出大数据能为司法做什么的问题,并且以互联网法院、依法治网、统一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的起草司法政策的制定为例,谈到无论是相关规则的设定还是调整,都需要司法大数据作为研究的基础和改革的支撑。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研究员艾中良副总经理向与会嘉宾介绍了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成立初衷、研究目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刘计划教授指出,智慧司法的推行目前存在一些误区:关注点更多停留在概念层面,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各自为政,互联互通不足。实践中,检察院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扫描转化成数字、文字的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其中一些材料未必需要数字化,这便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目前研究中的司法数据多来自于法院裁判文书官网,但司法数据的范围应当更宏观、完整。以员额制改革为例,评价其是否成功的标准是什么?是否应将各级法院所有入额法官的信息,包括原先的职务、背景、工作情况都作为研究的对象?放眼检察机关,其涉及的数据更为封闭。例如检察机关起诉之后又撤诉的数据一直以来都是保密的,外界对此数据易形成猜测,因此很多数据都应纳入到司法数据公开的内容之中。司法数据是客观的,对司法数据的研究也应作更宏观的考虑,这样才能更好地研究与总结制度设计中的缺陷与经验。希望法检两家持更开放的态度,将原先的“敏感”数据尽可能地向社会公开,使之成为公共资源,由全社会共享。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指出,智慧司法要求算法更注重科学性和反馈机制,建立对智慧司法本身的信心。目前社会对智慧司法存在一些顾虑,我们应当寻求多方合作,在符合国家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要求之下使得数据更好地为大家所用。注重在技术发展和整个运行的环节之中使其符合法理,符合司法规律,符合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要求。关于智慧司法的透明性问题,她认为,没有必要把所有的算法都公开透明,也不切实际。应该以实质公开代替形式公开,但智慧司法系统的建设需要公信力,社会监督是必须的。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表示,法律与科技的融合,不应采取技术决定论,运用科技助力法学研究,一定要作为综合治理的手段应用,司法数据治理是数据综合治理的过程,只有在综合治理的框架里面科技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银叶投资私募基金合伙人、金融数据专家黎至峰博士指出,量化的方式对比传统人工具有纪律性、高效性、系统性的优势。黎博士还对金融量化与司法量化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金融的量化交易有较大的容错率,司法的量化容错率非常的低,每一个错误也可以导致一个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更需要设计出一套更加严谨的模型算法。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林峰教授向与会嘉宾介绍了香港地区的司法数据研究情况,特别是司法数据在法律服务层面和研究层面的运用,引起了与会嘉宾的浓厚兴趣。
在研讨会最后,程雷副教授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达了感谢,表示将组织中心研究人员认真消化吸收与会专家学者的宝贵意见,坚持研究中心的创立初衷,充分利用研究中心的各项资源,顺应时代潮流,争取早日拿出高水平、高层次的研究成果,更好地服务于当下与未来的法治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