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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亨救母杀人案中的情与法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27]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张玲玉

  清代道光年间发生了一起救母杀人案。案中男子名为张胜亨,其母为刘氏。一次刘氏在路上遇到了债主段详达,段详达向其索要刘氏已故之夫欠下的钱债,刘氏推说能不能缓交,段详达不同意,两人言语渐渐不和,进而相互谩骂,段详达于是将刘氏推入旁边的水田,还将刘氏的头往水田里按。恰好张胜亨经过此处,看到了这一幕,眼看着母亲遇难,张胜亨急忙上前劝止,段详达仍不予理会。张胜亨情急之下,就点燃了身上带的竹铳,试图将段详达吓跑。没想到段详达却受伤了,过了十天,竟然死了。

  这竹铳,原本是在竹筒内装上火药及火弹而制成的一种火器,点燃后会爆炸。张胜亨原本带着竹铳是为了捕杀残食小麦的野兽,没想到却在这时派上了用场。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用竹铳杀人,属于火器伤人,以“故杀”论,“故杀”类似今天的故意杀人罪,在清代的杀人罪中属于较重的一种,本不应该考虑救亲情切予以减等处罚,但根据当时督抚勘验的情况,水田内水深一尺,刘氏年龄已经超过60岁,被按在水田里时命悬一线,情势十分危急,张胜亨用火器伤人,虽按律应以“故杀”论,但也的确情有可原。该督抚的奏疏还引用了以往火器误杀的案例,即由于存在救亲情切的情节,虽列入“情实”一类,但最终被奉旨免勾,嫌犯没有被处以死刑的情形。

  清代的死刑案件都需要经过秋审的程序,先由各省长官将本省内的死刑监候案件,根据犯罪的情形进行分类: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再将有关案件情况汇总报送刑部,等待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皇帝审批。在四种处理意见中,情实就是罪情确定,属于情形最严重的一种,应该处死,一旦皇帝用红笔勾决,就正式执行死刑;如果皇帝没有勾决,就留待明年再审。如多次免勾,犯人可能就会处以较轻的刑罚,最终免死。考虑到以往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张胜亨救母心切,督抚最终仍将本案依“故杀”定拟,并列入“情实”一类,但也附上该案的可原情节,等候皇上裁决。

  讲史者语:清代的秋审制度体现了清代统治者的慎刑精神,也反映了中国传统司法情理法相结合的特点。本案中,督抚在奏疏中,反复强调张胜亨救母情切的情节,也引用了多个竹铳伤人案中因救亲情切而免于死刑的案例,就是试图为最终裁决者提供情法两全的参考。尽管我们无从得知此案的最终审理结果,但从该督抚的奏疏中即可看出中国古代司法审判的逻辑。实际上,这样的审判逻辑并非古人的专利,即便在今天,我们也可以看到类似的审判逻辑,比如于欢杀人案。法不外乎人情,依法治国并不意味着刚性地实施法律,更重要的是实现法律背后所守护的道德和情感价值,法意人情两不误才是良法善治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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