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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形成破解执行难长效机制的临沭实践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星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明确要求,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执行案件和执行事务的繁简分流、分权实施,打破“一人包案到底”的办案模式,切实提升执行工作的集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近年来,通过持续不断的执行攻坚,执行工作格局和外部环境越来越好,执行难题已经由外部诚信环境欠佳、联动机制不畅等向执行内部流程不畅等问题转变。破解执行难应以“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为工作导向,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创新设计“审执衔接、简案速执,中心统筹、五个一律,团队精执、扎口结案,一横三提、动态执行,全程留痕、节点管控,前减后加、积分评价”的办案模式,以执行权力的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为基本要求,在组建团队实现扁平化管理的基础上,根据执行权力性质和执行案件特点,将执行工作划分若干有机衔接的流程段,融入绩效评价、监督管理、行政保障等机制,探索形成有自身特色的破解执行难长效机制。

  一、“一人包案到底”办案模式容易导致执行供需矛盾

  “一人包案到底”办案模式,是指案件分到执行法官手中后,在法定期限内由其一人“一干到底”。这一模式把执行权力集中在一人手中,因缺少对执行过程的监督和惩戒,难免会在一些方面产生弊端:其一,执行案件分到执行局庭室后,再由庭室负责人分给承办法官,但承办法官因各个原因,可能拖着不办或慢慢去办,即消极执行、选择执行,对此没有具体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其二,办理执行案件涉及送达法律文书、查控财产、拘传被执行人等诸多内容,但以往这些工作的落实情况,既不公开透明,也无具体人员进行监督。其三,对于执行案件的办理情况,无相应的评价制度对承办法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也未与其切身利益挂钩。笔者认为,破解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刀刃向内的“供给侧”改革。

  在供需理论语境下,执行供给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集中体现在执行法官办理案件的主观尺度较大,具体表现为干预执行、选择执行、消极执行等问题。“供给侧”的执行法官提供的司法资源并非“需求侧”的案件当事人所需要的,或者说,“供给侧”提供的司法资源并未满足“需求侧”的需求,容易产生执行供需矛盾。因此,矛盾的解决应从“供给侧”着手,切断选择执行、消极执行以及干预执行、抗拒执行的根源。

  二、以建立长效机制为目标,重塑“执行全流程”办案模式

  执行权包括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监督权等权力,执行权包含的多重权力决定了执行权可以据此进行分解,这是执行全流程再造的核心基础。

  1.加强审执衔接,树立执行整体思维。整体思维是在确认事物普遍联系的基础上,具体揭示对象的系统存在、系统关系及其规律的观点和方法,以实现整体的优化。坚持整体思维,在实际工作中就是要坚持统筹兼顾的方法。破解执行难也需要用整体思维,完善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立案环节加大财产保全力度,避免义务人非法转移、隐匿财产,为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创造条件;审判环节注重案件调解,提高裁判文书可执行性,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判决义务,通过“源头治理”缓解执行压力。

  2.优化甄别机制,科学推进繁简分流。近年来,执行案件持续增长、高位运行的现状促使人民法院妥善应对人案配比矛盾。要切实提升执行工作的效率,必须优化执行案件的甄别机制。如成立“速执团队”,对首次进入执行程序的“简单”案件进行筛选过滤,甄别已采取保全措施、被执行人高度配合的部分案件,合理选择使用强制措施,达到简便、快捷、高效地执结案件。

  3.强化流程管理,保证执行措施落实。任何一项工作,都可以将其从时间上划分为计划阶段、实施阶段、检查阶段、处理阶段四个阶段,亦可以划分为行为过程和结果终结两个阶段。据此,应当强化流程管理,提高程序效率,针对从上一流程流出的非“简单”案件,制定便于集约化执行的“流程程序”,由执行指挥中心统筹,流程化实施纳入失信名单、查控财产、罚款、拘留、拒执移送等执行措施;对上一流程筛选过滤出的案件设定三个月的执行期限,对上一流程未能执结的案件设定两个月的执行期限,期满后从“流程程序”流出,使通过集约化方式未能执结的案件及时流转到下一流程。

  4.注重精细执行,促进执行工作深入。具体来说,精细化执行就是落实执行责任,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数字化,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能。通过科学化甄别和标准化运作,将短期内没有执结的案件流转到“精执程序”,由“精执团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使用强制措施,以开展“精耕细作”式执行。未能通过精执流程结案的案件要通过“横向移交口”移送至其他精执团队继续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精执团队的数量问题,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执行情况灵活把握,但建议至少两个以上。这主要考虑到,一是为案件的动态流转提供可能性,当精执团队接收案件后,通过对案件深耕细挖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就应考虑将案件流入下一个精执团队进行流程操作;二是两个以上的精执团队无疑注入了竞争机制,更能激发执行法官的潜力。

  5.实现动态流转,强化执行权力约束。对经过多个执行程序仍未执结的案件,通过案件动态流转的权力制约方式,排除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和干预执行等情形的发生。案件在一个精执团队到期未结的,通过“监执程序”横向流转至另一个精执团队,到期仍未执结的依次上提至团队长、执行局局长、分管副院长,执行期限均为1个月。上述执行流程的动态流转,实现了执行权力横向和纵向的双向制约,进一步完善了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方式方法,确保了执行案件从执行指挥中心流出后的按期执结。此外,每个流程阶段设置具体时限,有利于解决执行法官消极执行、懈怠执行等问题。

  6.完善终本维护,规范识别执行不能。由“终本维护团队”专门负责运行“终本维护流程”,对终本案件进行集约化、动态化管理,定期对终本案件进行财产信息核查,接受该类案件当事人的咨询,审查恢复执行申请材料,将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终本案件移交精执团队执行,将甄别为执行不能的案件通过退出机制终结,统筹规范终本案件的恢复执行、执行不能案件的终结退出等工作。

  三、推动整体工作深度融合,促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更加深入

  笔者认为,临沭法院的执行全流程办案模式是深入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的实践样本,有利于实现执行机构的去行政化和执行干警的权责统一。通过与绩效评价、监督管理、行政保障等体系的一体化推进,该模式有利于解决扁平化管理模式下执行工作由谁评价、监督、保障和衔接的问题。

  1.完善绩效评价,激发执行内生动力。通过对流程节点前后的执行行为进行积分加减,达到对正向行为加分激励、反向行为减分遏制的效果。在流程节点内,某一执行案件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规定工作任务而期满流转下一流程的,就按照“前减后加”的评价制度扣减该流程节点的分数,并将扣减的分数加至下一流程节点;若在下一流程节点,仍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规定任务,依旧扣减相应的分数加至下下流程节点。案件流转提级的次数越多,扣减上一个流程的分数总和也就越多,加到下一个流程的分数同样越多,否则必然导致执行流程中的工作量下灌。

  2.加强监督管理,全面约束执行权力。去行政化后,执行工作由谁来监督,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流程节点不仅要认真考核,还要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追责问责,且追责问责的结果要与绩效工资、职级晋升、荣誉表彰、学习培训等挂钩,发挥追责问责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有效避免人为监督的选择性和事后监督的滞后性,降低执行队伍廉政风险。

  3.强化行政保障,合理配置执行资源。分段执行不是对执行权力进行机械化、简单化分割,即使规定了每一段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的规定动作,但因缺少制约惩戒措施势必造成工作量的下灌以及执行分段流程“空转”的现象。“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长效化,离不开有力的行政保障与合理的资源配置。执行全流程办案模式依托行政保障体系建设,将过去由院庭长分配的资源,交由制度来分配,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各执行团队公平使用执行资源的同时,让执行业绩突出的团队获得更多资源,实现能力与资源的良性匹配。

  4.优化审执衔接,加强案件源头治理。单纯的分段导致案件很可能丧失全局性,且仅仅解决了外部干预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重复劳动的问题,不仅未实现集约、高效、创优的目的,反而加剧了人案配比矛盾。执行全流程办案模式加强了与审判流程的有机衔接,借助审判流程体系的构建,进一步强化对诉讼案件的繁简分流,提升案件诉前调解率、速裁案件自动履行率,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效执结打下良好基础。

  总而言之,执行全流程办案模式是选择刀刃向内,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相对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执行团队的扁平化组建,借助全程留痕、执行评价、执行监督等对流程节点的管控,对执行“供给侧”资源进行优化整合,释放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的内生动力,形成完整有序的执行权运行流程,实现执行权的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符合“帕累托最优”的经济效率原则。

  (作者系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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