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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买卖车牌?《民法典》:不可以!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06] 来源:北京政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课前提问

  2021年第一期普通小客车指标摇号已结束,虽购车摇号政策多次调整,但大多数人还是久摇不中,因此租车牌成为不少人的选择。但是其中的法律风险却不容忽视,《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可以!

  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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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个栗子

  陆先生与宋先生签订《车牌租赁协议》,约定宋先生向陆先生提供北京小客车指标,租赁期限为一年。按照合同约定,陆先生向宋先生合计支付了13000元租赁费,但宋先生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车牌事宜,故陆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车牌租赁协议》,宋先生返还其租赁费及利息。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该《车牌租赁协议》无效,宋先生返还陆先生13000元租赁费。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官释法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牌租赁协议》在本质上属于“出租小客车指标”的行为。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车牌租赁协议》的效力问题。

  该《车牌租赁协议》虽系原告陆先生与被告宋先生签订,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调控规定》)的要求,北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以摇号方式分配车辆指标。

  首先,根据《调控规定》的要求,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原则无偿分配。该规定旨在落实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出租小客车指标”的行为本质上违反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因此,本案中该《车牌租赁协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于无效的合同。

  法官在此提醒,《车牌租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出租小客车指标的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对于租车牌的一方而言,可能存在金钱损失,对于出租方而言,则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随堂笔记

  自从摇号以来,为了能有一部自己的汽车,不少人挖空了心思,其中“成功率”最高的当属“租牌”买车。尽管很多人选择租车牌实属无奈之举,但这种方法存在极其严重的法律隐患。租车牌引发的纠纷,不是买车人车财两空,就是出租人跟着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大家切莫贪图一时“方便”忽略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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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