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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买买”影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的!

本站发表时间:[2021-11-27] 来源:北京政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课前提问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需要互敬互爱,为共同的美好生活努力打拼。但有些夫妻关系并不友好,甚至出现肆意挥霍共同财产的情形,给另一方造成了困扰。

  那么,夫妻一方挥霍婚内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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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个栗子

  小张和小丽结婚多年,收入不多,小丽却喜欢购买奢侈品,小张虽有不满但未多加干涉。后来因一次事故小张受伤,得到50多万元的赔偿金。小张受伤后,小丽仍旧不改挥霍的毛病,不仅花掉大量积蓄,而且眼看50多万元的赔偿金也将不保,这成为了小张的心病。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检察官释法

  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针对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应当归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案例中,小丽购买奢侈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小张可以在婚内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以保护自身的财产权利。同时,小张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金,是用于保障小张生活的基本费用,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小张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小丽无权占有、使用小张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赔偿和补偿,其范围不仅包含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而且其外延更加广泛,如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均可包含在内,《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还就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符合的条件进行了实质性修订,降低了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婚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该财产就属于个人财产,个人可以支配,这一变化也体现了《民法典》对于夫妻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力度。

  随堂笔记

  俗话说“亲不过父母,近不过夫妻”。长久以来,夫妻一直被视作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更有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婚姻中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姻经不起透支,夫妻双方在家庭开销上要量力而行,不能不顾及配偶的感受,更不能侵犯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社会行为的底线,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更需要夫妻之间的沟通理解和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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