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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的入户门朝哪开,听谁的?

本站发表时间:[2021-12-25] 来源:北京政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课前提问

  入户门朝外开,会增加房屋的空间利用率,因此有的业主在收房后,会将入户门由内开变为外开。但近年来,由于业主私改入户门而引发的纠纷屡有发生。

  那么,在装修过程中能随意更改入户门朝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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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个栗子

  夏某和王某是户门相邻的邻居,房屋入户门原始朝向为向内开,王某在装修时未经夏某同意将房屋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夏某认为,王某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入户门的朝向,更改之后的入户门向外开不但侵占了公共空间,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恢复其入户门的原始朝向,由向外开改为向内开。王某辩称,法律关于门的朝向并没有明确规定,且其门外开到最大程度也只到夏某家门的边框,根本碰不到夏某家的门,所以门外开不会影响到夏某。另外,其外开入户门并不是为了侵占公共空间,而是出于消防安全考虑,将入户门改成逃生门一样的外开方向,平时开门就几秒钟,根本不会影响夏某的出行,所以不同意将入户门恢复原状。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官释法

  本案中,夏某房屋与王某房屋相邻,入户门距离较近且成垂直夹角,现王某房屋的入户门变更为外开式,在其入户门开启的状况下,将遮挡住夏某房屋入户门的一部分,虽然遮挡范围不大,但存在给夏某造成出行危险的可能性,故对于夏某要求王某恢复入户门的原始朝向,将外开式改为内开式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共有空间的使用需以不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为前提,王某未经夏某同意即更改了入户门朝向,显属不妥,且其更改入户门朝向的行为需以夏某对自身权利进行限缩为条件,假使夏某亦更改入户门朝向则势必给王某出行造成重大障碍,故为保证邻里通行便利,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均需维持开发商交付房屋时的原始状态,以维持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

  当下,在装修过程中更改入户门朝向的问题并不罕见,但将其放入相邻关系的背景下观察也能带给我们很多反思。

  王某所有的房屋紧邻夏某所有的房屋,双方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王某在明知夏某不同意其将入户门由开发商交付时的向内开启变为向外开启的情况下,还执意作出改变,已属不妥;且其改动后的入户门经法院现场勘验,确实对夏某家的出入造成一定妨碍,现夏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有权要求其排除妨害,将入户门改回原来向内开启的状态,这与夏某是否实际在房屋内居住并无关联。

  至于王某提出的安全问题仅是主观想法,应在购买房屋时对此进行考量,现其已经取得该房屋产权,说明该房屋设计是经过审批的,也是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即便从安全角度出发,一旦发生事故,户门向外开启对隔壁房屋内夏某家人员撤离很有可能造成妨碍,因此“安全因素”并不能成为拒绝将户门改回向室内开启的合理抗辩。

  随堂笔记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的和谐相处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融洽的邻里关系更是每位居民的美好愿景。大家平时在处理邻里关系、行使权利时应以不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为前提,兼顾相邻人的利益,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妨害,这样才能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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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