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包的风俗源远流长,其中尤以在春节时给压岁钱最为常见。可以说给孩子们压岁钱包含着长辈对晚辈的关切之情和深切祝福。而对于孩子们来说,收到红包是过年时最开心的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们收到的红包形式多种多样,红包金额也是水涨船高,多则数十万元。但是由于孩子尚未成年,该如何处置孩子收到的红包钱呢?现实中多半是“上缴”给父母保管。然而,这看似再正常不过的行为,其实也涉及着不少法律问题。
压岁钱到底属于谁?
从法律角度来看,孩子的红包或者压岁钱是亲戚朋友对孩子的一种赠与,在钱款交给孩子或者其监护人,孩子或者其监护人表示接受之时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获赠的财产当然应该属于孩子所有,不能视为家长的财产。家长互相给对方孩子红包的过程是两个并行的赠与行为,不能直接忽视掉孩子这个受赠人的主体地位,而仅仅看到是两笔钱的一来一往,而将其合并成一个行为。即使有一方家长没有实施赠与红包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另一方家长赠与红包行为的成立。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父母虽然作为监护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但这种代理并非是取代未成年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实体的权利、义务仍由未成年人自己享有或承担。所以,红包应该属于孩子所有。
谁可以使用压岁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父母可以替孩子保管处分红包钱,但前提必须是为维护孩子的利益。如为其购置生活、学习的用品,为其报名参加兴趣班、夏令营等。但如果家长将孩子的红包钱拿来为自己购置奢侈品、出门旅行,这实际上就使孩子的财产遭受了损失,既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立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孩子可以自由支配压岁钱么?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青少年成熟年龄普遍提前,认知能力也有所提高。孩子们的自主意识也日益增强。因此,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原来规定的十周岁降低至八周岁。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如孩子使用自己的红包钱或者零用钱购买一些吃的或者是小额学习用品,或者将其购买的零食、小额学习用品赠与小伙伴,这样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不必经其父母同意或追认。再比如初中生到商场为自己购买了一台电脑、手机等,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呢?这是不能一概而论的。首先要具体考虑这种消费是否为其年龄、智力状况足可以理解和表达的,且还应当结合当地经济水平高低以及家庭消费观念等因素,多方面综合来认定该购买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