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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中的普通赠与和婚约赠与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27] 来源:正警事儿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民法典通解通读》 | 婚恋中的普通赠与和婚约赠与

  《民法典通解通读》第三十四期和大家见面了!上期我们一起了解了《民法典》中怎样立遗嘱才有效的相关规定。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为大家介绍婚恋过程中的普通赠与和婚约赠与。

  今天,我们邀请专家为大家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开始学习吧!

  嘉宾

  金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恋爱中,婚姻里,小到互赠礼物,大到买房买车,双方之间的财产往来再频繁不过。感情浓时,我们不曾计较,但当有一天恋爱、婚姻走到尽头,又该如何对这些财产进行分配?恋爱期间,哪些赠与不能后悔?婚没结成,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恋爱期间送出去的礼物能要回吗?

  陶女士和前男友季先生于201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此后季先生花费12万购买了一辆车登记在他名下,陶女士也支付了一万元购车款,两人共同使用该车。后季先生为表达与陶女士结婚的诚意,将车辆过户到她名下,但不久两人就因感情原因分居,陶女士将车辆开走,季先生为此上门索要轿车。陶女士是否应该返还轿车,这辆轿车算普通的赠与吗?

  情侣之间互赠礼物均属于赠与,而赠与根据恋爱不同阶段,可分为普通赠与和婚约赠与。《民法典》合同编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同时,《民法典》总则编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婚约赠与不同于普通赠与

  作为陌生人相识时,双方基于寻找配偶的前提下互相进行赠与,这个阶段的赠与均属于普通赠与。到婚约阶段,是双方就将来结婚达成一种合意,此时双方互相赠与属于婚约赠与。在学理上,婚约赠与分为两类,基于彩礼的赠与和彩礼之外的赠与。彩礼作为带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定金,是男女双方已经确定婚约关系且关系已经稳定的标志,所以不属于物,而是属于带有特定文化意义的概念。

  《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个司法解释,把彩礼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结婚了,赠与人达到赠与目的,就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但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赠与人存在生活困难,符合这两个任意条件之一,结婚后赠与人仍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在司法实务中,生活困难可以理解为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准,在此情况下即便离婚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除彩礼外还有其他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均属于婚约赠与,如果未达到赠与人的赠与目的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民法典》总则编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现场问答环节

  观澜君和您一起,看看现场观众在生活中都遇到哪些与婚恋期间赠与和受赠相关的问题。

  问:

  特定数额的红包,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

    金眉:

  金钱上的赠与属于动产赠与,在接受赠与的时候要根据对方的身份判断赠与物是否需要返还。

  如果是老公发的红包,双方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在离婚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如果是男朋友进行的赠与,需要区分赠与的目的:以谈恋爱为目的的赠与,受赠人不需要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未达成目的,受赠人需要将价值较大的赠与物返还。

  问:

  《民法典》对于彩礼是怎样一种态度?

    金眉:

  《民法典》对彩礼没有具体规定,因为在司法解释中将彩礼解释为传统习俗,所以单独规定彩礼在特定情况下的返还与否。

  对于回礼,可以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157条的规定进行解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问:

  一方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金眉: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双方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赠与的房产属于非劳动收入应当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父母赠与的房屋不希望子女和配偶分享,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证明这所房屋只赠与自己的子女。

  问:

  彩礼的返还是否有时间限制?

  金眉:

  彩礼的返还是基于不当得利返还,所以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但是总则编中的诉讼时效期限不利于双方关系的稳定,到身份法领域中还需要作出单独限制解释。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