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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进社区,我可以说不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26]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为了避免被采集到人脸数据,购房者戴着头盔买房;社区物业装了新门禁,不刷脸不让进小区;网络平台公开兜售人脸数据,造成脸主人被贷款、被诈骗。
  人面不知何处去,法律赋予了我们对人脸数据采集者说不的权利。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识、人脸分析等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共16条,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所引起的相关民事纠纷,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
  《规定》的亮点众多,除了赋予民众说不的权利,还有:1.多个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符合条件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可以计算在赔偿范围内;3.信息处理者违反约定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该自然人可以请求删除人脸信息的;4.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发生的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有关组织还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5.信息处理者违规、违约处理死者人脸信息的,死者近亲属可以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民事责任。
  大数据时代,坚持技术正义,保护个人信息,人人有责。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