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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接触交往”只在一念之间

本站发表时间:[2021-11-23] 来源: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介绍律师也违规?
  今天大伯又带着一脸疑惑走来了
  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问:不当接触交往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两高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问:正当接触交往应怎么做?
  答: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问:如发现不当接触交往怎么办?
  答: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是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是司法环境的“净化器”、公平正义的“安全阀”,更是拒腐防变的“护身符”。
  请全社会共同监督!
  监督电话:(010)59556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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