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牙齿矫正已然成为一种备受关注的医疗项目。各种牙齿矫正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营销推广方式也越来越多样。比如有部分机构为了达到宣传的目的,承诺消费者在自媒体平台打卡宣传后退还矫正款项。近日,西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13岁的小李在某牙齿矫正机构进行牙齿矫正,向该机构一次性支付矫正费一万三千余元。小李的母亲焦女士代表小李和该机构签订了《形象代言合同》,约定连续每天拍摄小李佩戴矫治器的小视频在自媒体平台打卡,第一条视频为在安装当日发布矫正方案,最后一条视频应为矫正结束后佩戴保持器。小李确认牙况达到矫正方案目标,矫正结束并佩戴保持器,并且双方确认打卡内容符合合同约定发布要求后,该机构应向小李一次性支付代言费,代言费金额与牙齿矫正费金额一致。后续矫正过程中,小李按照要求在平台坚持打卡三百余天。约一年后,小李认为牙齿矫正效果已经达到预期,故向该机构要求制作保持器,但该机构表示还需要继续调整、矫正效果不达标,否则起不到宣传效果,并拒不制作保持器。在小李与其沟通后一周,该机构又发送解除函,表示小李的打卡不符合要求,要求解除形象代言合同。小李沟通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支付代言费并赔偿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焦女士代表小李与某牙齿矫正机构签订的《形象代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经查明,小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每日在自媒体平台进行打卡宣传,已履行合同义务,该机构应当依照约定支付酬金。结合小李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该机构在小李方已经明确不需调整的情况下仍拖延不予确认达标,拒不制作保持器,故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并且该机构向小李发送《合同解除通知函》意图解除合同、不予支付酬金,构成违约。故小李有权要求该机构支付全额酬金并向其赔偿违约金。牙齿矫正机构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函,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某牙齿矫正机构向小李支付酬金一万三千余元及违约金约七百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