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彩礼返还的离婚案件,大额转账、钻戒、对戒、改口费……究竟哪些属于彩礼范畴?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返还数额又如何确定?
张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22年10月登记结婚。2022年3月,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分别支付给张某账户3万元和5000元,转账备注均为购买钻戒费用,同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的账户支付1.34万元,李某称该笔钱是用于购买结婚对戒。2022年4月,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张某30万元。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张某于2024年2月起诉要求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
李某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张某返还彩礼共计358400元,包括其支付的30万元、购买钻戒3.5万元、对戒1.34万元,以及登记结婚后举行婚礼时李某父母给付张某改口费1万元。李某主张上述费用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支出,均属于彩礼。
张某当庭认可李某上述主张给付其财物的种类及数额,但认为李某给付30万元是赠与,不是彩礼,即使属于彩礼,也不构成返还彩礼的法定事由,此外钻戒、对戒、改口费都属于赠与性质,交付了就不应当返还,且张某婚后亦为双方生活支付相应的开销。
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张某起诉要求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
关于李某于婚前给付张某的30万元、为张某购买的钻戒、对戒以及改口费是否属于彩礼。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较大数额的现金或者物品。本案涉及的李某于婚前给付张某的30万元、3.5万元钻戒、1.34万元对戒,均系李某在双方登记结婚前给付和购买,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习惯做法,应当认定为李某为张某支出的彩礼。基于张某当庭表示认可主张的该部分金额,故将该部分彩礼认定为348400元。
改口费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及祝福,是一方父母为了增进感情对另一方的赠与,应归受赠人个人所有。故本案涉及的改口费1万元不属于彩礼,应属于李某父母对于张某的赠与,该款项双方举办婚礼时已经完成交付,属于张某所有,因此李某无权要求张某返还。
本案中,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对李某要求彩礼完全返还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同时考虑到双方的婚后共同生活情况、彩礼数额、花销情况,并且张某也明确表示可以适当返还李某部分彩礼。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张某返还李某6万元彩礼。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