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我丈夫因急需用钱,便用自己的手表作抵向一位朋友借款一万元,并立下借据,写明如果一个月内未还款,手表归这位朋友所有。但由于事务繁忙,我丈夫忘记还款,待他想起时已经超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请问法官我们还款后还可以把手表要回来吗?
答:
您好!您丈夫与他的朋友间成立质押合同关系,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1条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您丈夫与朋友所立借据中“如果一个月内未还款,手表归朋友所有”的条款是无效的。您丈夫在偿还借款后有权利要回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