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妻子有一间共有房屋要出售。她私自与同事李某达成协议,以50万元将该房卖出,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我因不知此房已出售于她的同事,又私下与朋友王某达成协议,将房屋以55万元卖出,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李某要求交付房屋与我们发生纠纷。请问,我们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子现在应当属于谁呢?
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或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
本案中,李某和王某均有理由相信卖房是夫妻共同意思,故两次买卖房屋合同均有效。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房屋所有权已办理过户登记于王某名下,故其所有权应由王某享有,但你妻子对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