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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迁址,不愿随行不属于违约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05]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赵莹
  问:
  2010年2月10日,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10日,由于公司布局调整,决定搬迁到另一个城市,我不愿前往新址上班,遂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经济补偿。公司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给予经济补偿,理由是我不服从安排当属违约,而合同已约定如我违约,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请问:单位迁址,我不愿随行是否属于违约?
  答:
  你的这种情况不属于违约。首先,工作地点的确定,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已明确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其次,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违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你无法与公司达成一致,表明已经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自然不属于违约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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