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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权益受损后 一定要尽快寻求法律援助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06] 来源:京司观澜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开庭前一天申请法律援助 这事居然成了

  10月23日,临近下班时间,王女士急匆匆的来到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她如此焦急申请法律援助呢?

  开庭时间紧迫 仓促申请援助

  原来,王女士与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自己申请了劳动仲裁,10月24日下午就要开庭审理。经审查,王女士属于农业户口,只要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工作人员凭借办案经验,感到这个案子比较难处理,因为时间紧迫。如果给予法律援助,则需要在一天的时间内完成所有开庭前的法律援助准备工作,困难显而易见。

  这时,王女士告诉工作人员,她曾经向法援律师咨询过,得到的答复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且有时间出席开庭。如此一来,便可以最短时间内指派律师为王女士提供法律援助。

  劳动证据欠缺 案件又添难题

  法援律师在了解详细案情后认为该案存在风险,王女士欠缺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应当慎重考虑是否给予法律援助。

  王女士在为北京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工资均由公司转给徐某,再由徐某转账给王女士。由于徐某拖欠申请人销售提成18215元没有支付,王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现在,公司辩称徐某是公司的代理商,认为王女士是徐某的员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公司与徐某签的《代理协议》予以证明。

  王女士认为,徐某作为个人,没有代理资质,而且当时徐某负责招聘工作,并告诉自己属于公司房屋销售部的员工。此外,王女士称徐某每月从公司领5000元工资,他不是公司的代理商,而是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

  但是,王女士无法提供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仅有一个印有公司名称的工牌(没有公司盖章)以及徐某给其转账发工资的银行流水,没有劳动合同。王女士在欠缺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去仲裁公司,风险很大,很可能无法认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出谋划策 案件出现转机

  在工作人员感到棘手之时,带王女士去咨询值班的李律师。李律师了解情况后,提出新方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徐某没有代理资质,就属于违法招用劳动者,公司应当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王女士的损失。至于公司与徐某签订的《代理协议》,因为公司可以随时签订,不能排除伪造的可能性,可以不承认其效力。

  现在,王女士手中有徐某给她发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工作人员审查后,认为本案有一定的希望,值得尝试。因此,决定给予王女士法律援助。此外,工作人员找到一个类似的案例,可以作为参考。

  紧急办理手续 指派律师援助

  时间紧急,工作人员抓紧时间为王女士办理了援助手续,并指派刘律师作为王女士的援助律师。刘律师当晚便会见王女士并了解情况,庭审做准备。

  第二天下午,案件在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庭审前,仲裁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未能协商一致。开庭审理中,双方就王女士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后来仲裁员宣布休庭。

  律师介入调解 争议顺利解决

  休庭后,刘律师与王女士决定再次找对方协商,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与居中调和,双方最终达成了公司向王女士支付1万元的和解协议。公司要求王女士写收条,但王女士担心写收后,公司反悔支付赔偿,双方僵持不下。

  这时,刘律师提出自己可以居中保管收条,公司支付赔偿款后,再把收条给公司,双方都表示同意。当天晚上,公司将赔偿款打给了王女士,按照约定,刘律师把收条交给公司。王女士撤回了仲裁申请,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温馨提示

  在法援律师的努力下,王女士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拿到了1万元的赔偿,本案得到了顺利解决。观澜君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权益受损后,一定要尽快寻求法律援助,给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留出足够的时间去办理相关准备工作,切莫等到案子要开庭审理才寻求法律援助,避免因为时间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权益受损。


[供稿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