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圣诞节、新年都是商家大力促销的节点,网店“折上折”、“优惠券”、“满减”、“重磅返场”等字眼刷爆眼球,相信已经有不少人都控制不住继续“剁手”的冲动。然而,对于网购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给了我们解决方案。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结合3起案例为市民解读法规。
选购物品要谨慎防范刷单大陷阱
【案情回顾】
大学生小王在某平台选购衣服,优先选择了一个旗舰店。在主页上看中一条长裙后,小王仔细查看了买家评论,也都是赞美之词,于是小王果断出手。但收货后却让人大跌眼镜,裙子质量差、款式老。她重新翻看“买家秀”,才发觉虽然照片各不相同,但文字评价大多内容相似。小王出于提示其他消费者的目的,就给予了该商品一个差评,却没想到几天后竟发现差评消失得无影无踪。
【法官提示】
《电子商务法》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如有商家恶意刷单或干扰消费者正常评价的,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搜索排名勿轻信用心甄别再选择
【案情回顾】
70岁的李奶奶在孙女指导下开启了自己的网购生涯。李奶奶在某平台上输入了想要的商品,认为优质商品会获得优先推介,于是购买了搜索结果列表中排在第一位的商品。快递送到后,才发现商品不如人意,质量较差。着急的李奶奶打电话叫来了孙女,孙女查看后发现该商品在搜索结果虽排名第一,但价格、销量、买家评价、卖家信誉都无明显优势,便想到这是广告商品。
【法官提示】
通过购买广告使自己所售商品在搜索结果中优先显示,是增加商品销量的有效方式,很多商家为此投入了大量金钱,平台经营者也将此作为增加盈利的方式。但若未对受广告推荐的商品作出标示,不知情的消费者会想当然购买排名靠前的商品,实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电子商务法》第四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电子支付要留意风险意识不能少
【案情回顾】
李女士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件家用电器,付款后却接到“商家”来电,称该型号电器已售罄,要给李女士做退款处理。因“商家”知晓李女士的手机号,并且完整的说出了李女士的姓名和所购商品,李女士并未产生怀疑。她点击了退款链接,输入了自己的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和支付帐号等信息。然而,操作完毕后,收到了数条消费通知,李女士赶紧拨打客服电话冻结了支付账号。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享受电子支付便捷性的同时,也被无现金交易隐藏的风险所围绕。《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
上述案例中,李女士在仅提供了个人信息和支付账号的情况下,未输入密码、未进行支付授权便遭到盗刷,说明支付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漏洞。如该安全漏洞系因电子商务平台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可依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对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