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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帮别人贷款能出啥事?这个案例说清楚了

本站发表时间:[2023-08-1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黄杨 李燕
  周女士与北银公司签署《个人消费贷合约书》,向北银公司申请个人消费贷款20万元。后北银公司将该笔贷款发放至周女士名下银行账户内,周女士于当日将该款项全部转至他人名下。后因逾期还款产生不良征信记录,周女士申请办理相关银行信用卡未获批准,其据此认为北银公司报送其不良征信记录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应承担法律责任。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银公司并不存在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周女士名誉权的行为,判决驳回周女士的诉请。
  原告周女士诉称,与北银公司发生了名义上的贷款关系,而实质的贷款关系是发生在第三人江氏公司或江先生与北银公司之间,北银公司及江氏公司、江先生对此均知情。与北银公司之间的贷款行为是虚假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北银公司在明知我未恶意逾期还款仍将此信息提交征信中心,产生不良征信记录,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而无法完成向其它金融机构贷款。北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予停止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要求北银公司停止侵权、撤销逾期还款不良征信记录,并书面赔礼道歉。
  被告北银公司辩称,公司与周女士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实际履行,公司实际划款到了周女士账户,周女士实际还款四期。后周女士停止还款,贷款发生逾期。公司根据征信管理法律法规,上传周女士征信信息,是履行法律义务,并无不当。本案信贷资金被他人使用,属于周女士与他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与我方无关,故不同意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江氏公司、江先生述称,贷款是由周女士申请办理,由江氏公司使用,周女士是公司员工的爱人,认可周女士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周女士与北银公司签署《个人消费贷合约书》,周女士向北银公司申请个人消费贷款20万元,后北银公司将该笔贷款发放至周女士名下银行账户内,周女士于当日将该款项全部转至他人名下。因逾期还款产生不良征信记录,周女士申请办理相关银行的信用卡未获批准,其据此认为北银公司报送其不良征信记录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但从本案已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周女士的上述主张明显不能成立。
  首先,经法院询问,周女士对《个人消费贷合约书》上其本人签名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且亦实际收到了北银公司发放的20万元贷款。故在此情况下,双方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至于周女士在接收贷款之后将贷款转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系其对所贷款项的处分,如有违《个人消费贷合约书》的约定或因此增加了后续贷款按期偿还的风险,那么相应的法律后果亦应由周女士自行承担。
  其次,北银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周女士案涉贷款信息及还款情况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且在《个人消费贷合约书》上对周女士进行了告知,周女士对此确认并表示同意。在此情况下,周女士主张北银公司的相关报送行为构成侵权一节,明显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最后,现无证据证明周女士因案涉贷款逾期还款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导致其存在社会评价被降低之损害后果。至于周女士无法申领到相关银行信用卡的结果,则完全是由于其未按照约定用途和承诺期限偿还北银公司贷款,从而产生不良征信记录所致。如前所述,在周女士知晓并确认同意北银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案涉贷款信息的情况下,该结果应由周女士自行承担。综上,北银公司本案并不存在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周女士名誉权的行为,故周女士现要求北银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将其逾期还款的不良征信记录撤销,并书面向其赔礼道歉之诉请,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均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人物和公司名字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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