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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对共同饮酒人的酒后驾车行为要敢于说不

本站发表时间:[2023-09-0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朱前卫
  一次以增进朋友感情开始的聚会,最后却以一场悲剧告终,其中一人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身亡。酒驾后果影响深远,不仅会导致无数家庭破碎,更严重侵害着社会和谐稳定。那么作为共同饮酒人的其他人,是否应在这个事件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大兴法院法官通过真实案例进行解读共同饮酒致人损害事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1年某日,李某1、李某2、刘某、张某、史某与王某在一起吃饭并饮酒。晚饭过后,张某骑摩的将李某1、李某2、史某各自送回家。当晚7点半左右,王某开车将刘某送回家。
  当日20时28分,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交通支队认定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驶入道路中心线左侧的交通行为违法,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最终确定王某为全部责任。另外,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王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王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王某的死亡日期为案涉聚餐日期。
  事后,王某的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将共同饮酒人的李某1、李某2、刘某、张某、史某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活动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王某与李某1、李某2、刘某、张某、史某相互之间基于聚餐饮酒的共同行为已经产生合理的信赖,相互之间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共同饮酒行为本身系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共同饮酒人对处于该危险行为中的一方也负有提醒、照顾、帮助的附随义务。尤其需要指出,酒后驾车本身即属于违法行为,共同饮酒人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劝阻也是其法定义务。李某1、李某2、刘某、张某、史某应通过积极行为防范酒后驾驶危险行为的发生,但其未尽到相关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认定王某自身承担90%的责任。刘某在明知王某饮酒的情况下,还搭乘王某的便车,助长了王某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酌定其承担4%的责任,李某1、李某2、张某、史某每人承担1.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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