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与杨兰兰做婚前体检时发现杨兰兰有结节,几天后杨兰兰自行前往某三甲医院复查,检查报告单显示符合诊断癌症,考虑癌症转移。后王强与杨兰兰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杨兰兰进行住院手术治疗,术后恢复良好,需要定期服药及复查,可以正常工作生活。王强以杨兰兰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强的诉请。
原告王强诉称,与杨兰兰进行婚前检查时发现有结节,杨兰兰自己就去复查了,但并未告知真实情况。后其与杨兰兰登记结婚,直到婚后杨兰兰住院手术治疗,其才知道她真实病情。杨兰兰故意隐瞒在婚前患有癌症转移的重大疾病的事实,并于婚后实施手术后才告知,违背了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依法撤销婚姻。
被告杨兰兰辩称,婚前跟王强讲过患病之事,但没有明确告知系癌症。自己已经和王强交流了说不太好,王强表示想继续下去,所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根据上述规定,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而婚姻一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已患有的疾病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应按照该疾病是否会给未患病的另一方婚姻当事人的家庭生活造成损害以致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予以判断。
结合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审理中查明的事实,杨兰兰所患疾病虽为癌症,但术后恢复良好,可以正常工作生活,病情并不足以产生严重损害当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以及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后果,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此外,杨兰兰确认在登记结婚前虽未明确告知王强其所患疾病为癌症,但曾明确告知王强情况很不好,故王强主张杨兰兰婚前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强的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杨兰兰婚前隐瞒的癌症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王强是否可以主张撤销婚姻?
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根据上述规定,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司法实践中,婚姻一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已患有的疾病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人民法院在审查被隐瞒一方提请的撤销婚姻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时,应按照“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