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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租女友”做副业,小心掉入这些陷阱

本站发表时间:[2024-08-2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通讯员 李玉宇
  “租友回家见父母,摆脱催婚烦恼”“出租自己当伴娘,可提前彩排”……近年来,不少从业者在网络平台上打出广告,称可以提供陪聊、陪玩、扮演男女朋友等服务,客户下单即可上门。这项兼职看似既利用了空闲时间、又能轻松赚外快,背后其实存在许多陷阱,稍有不慎,就会掉进“坑”里。
  假扮女友见父母骗取信任盗钱款
  小周在交友软件上认识了陈某,两人聊得投机。一天,陈某提出让小周在春节假扮其女友,带她回家见父母应付催婚,并承诺支付小周一定的好处费,小周答应了。后双方约定线下见面商量细节。见面当天,陈某请小周吃了晚饭。晚饭后,陈某提出聊天增进了解,以免在父母亲属面前露出马脚。陈某以谈恋爱应知对方手机密码等为由,骗取到小周手机密码,又以帮小周清理手机内存为借口拿到了小周的手机。趁小周不注意,陈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她微信账户中的两万余元现金转入自己的账户内。事后,小周一直打不开自己的手机,询问陈某后得知手机密码被修改,陈某称忘记了新密码需要时间回忆,小周也没放在心上。两人分开后,小周重置了自己的手机密码,这时才发现微信账号中的钱已被“掏空”,而陈某已将其拉黑。此时,小周才恍然大悟,急忙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不久便锁定犯罪嫌疑人陈某,将其抓捕归案。归案后,陈某如实供述其他三起近似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对陈某定罪量刑。
  海淀法院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小周微信中的钱款转入自己账户,已构成盗窃罪。
  诈骗分子出新招租友回家三连骗
  诈骗分子郭某通过网络聊天结识女孩小丽,以400元一天“租女友”为诱饵,约小丽线下见面。在骗走被害人小丽1000元后,郭某又将小丽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及手机骗走。得逞后,郭某又故技重施,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了女孩小芳,以20000元“租女友”来家假结婚为诱饵,骗取小芳人民币1300元。此后,郭某再次通过网络聊天结识女孩小娜,声称愿以70000元为报酬,高价“租”小娜假结婚,骗走小娜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法院认为,诈骗分子郭某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定罪量刑。
  海淀法院法官提示:
  本案中,郭某连续三次作案,专门挑选年轻女孩作为作案目标,以租女友为名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在此提醒,由于网络存在虚拟性,“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实际情况往往不了解,很容易上当受骗,轻则如本案受害人一样遭受钱财损失,重则可能落入传销、诈骗团伙中,甚至有生命危险。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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