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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仪私教离职,想退款遭拒绝怎么办?法院这样判……

本站发表时间:[2024-10-1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通讯员 庞鑫磊
  “每逢佳节胖十斤”,假期后,不少朋友的运动热潮被点燃。那么,去健身房锻炼有哪些风险要防范?心仪私教离职,想退款遭拒绝怎么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法官通过案例为您分析健身房纠纷中的法律风险。
  案件回顾
  小赵在上了6节私教课后,原教练便离职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因为小赵看中的是该教练的水平才买的课,于是向健身房提出退费,健身房却不同意。无奈之下,小赵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健身房退还预付费卡内余额1600元。
  健身房辩称,健身房没有向小赵承诺安排固定教练,即便原教练离职,但店面没有搬迁,可以继续提供健身服务,原教练离职不构成健身房的违约,也不能构成双方签署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赵与健身房签订《私教课程购买协议书》,主要约定,小赵购买常规课程10课时,金额4000元,私人教练为冯教练。协议中有一条款规定,若原教练无法提供指导的,健身房有权安排其他合格教练代替。经查明,小赵已消耗6课时,剩余4课时未消耗。
  本案中,在冯教练离职后,健身房未与小赵就更换教练达成一致,双方合同内容已变更,小赵有权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退回剩余课时费。健身房主张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自行更换教练,但未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进行提示,也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应内容予以说明,故对健身房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因此法院判决健身房退还小赵课时费1600元。
  海淀法院法官提示
  在此提醒,健身房在先制定的服务合同当中,往往有类似“健身房有权更换私教”的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健身房应针对此条款对消费者尽到提醒说明义务。消费者如果有指定教练的需求,可以将选定的教练明确约定在合同中,以免后续教练离职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