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审结一起快递损失索赔案件,最终对寄件人主张的40万元的赔偿主张仅支持2.7万元。
甲科技公司是北京市一家科技推广服务企业,主要经营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销售等。因业务需要,甲科技公司与乙快递公司签订长期的快递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赔偿条款和保价条款。
2018年双方签订该快递服务合同后,甲科技公司通过乙快递公司寄送电子产品,会根据实际寄送物品情况选择是否保价。五年的合作中,甲科技公司的快递从未出现损失。
2023年7月,甲科技公司像往常一样寄送快递,快递的内容为数万枚电子芯片,自行打包、缠胶带后交给快递员,运费2711元,且未选择保价服务。但次日下午快递签收后,甲科技公司发现部分快递破损,经过一个月的清点,甲科技公司统计出快递共损失40万元。
甲科技公司认为乙快递公司存在过错,导致快递在运送中出现损坏、丢失的情况,快递签收时已经破损,故甲科技公司将乙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40万元。
但乙快递公司称其只同意赔偿27110元,理由是甲科技公司无法证明快递签收时已破损,且未选择保价服务,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未保价快递赔偿标准,即最多免除本次运费再赔偿九倍运费。
顺义法院审理发现,双方在快递服务合同里有约定赔偿条款和保价条款:“如果寄件人邮寄价值超过1000元的贵重物品,应在邮寄时如实声明价值,选择保价服务;选择保价后,快递公司按照快递价值收费,并按照快递实际损失价值赔偿。如果寄件人未保价,对于快递的损失,快递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并在九倍运费的限额内赔偿。”该条款由快递公司预先拟定,并以下划线的方式明确标注,经过双方共同签字盖章。
本案中,赔偿标准和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乙快递公司通过下划线的方式尽到提示义务,且甲科技公司曾多次使用保价服务,故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有效。甲科技公司虽主张签收电子芯片快递时包裹便有损坏,但未当场验视,仅能提供收到快递五小时后拆封快递后的证据,不能证明快递签收时是否破损,且难以排除在此期间快递因其他原因致损的情况。
甲科技公司明知合同约定的保价条款而未保价,应当视为自愿按约定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结合双方证据,不能证明乙快递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亦不能证明快递的损毁和遗失系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故应当由乙快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免除本次运费,并在九倍运费的限额内赔偿”。
最终,顺义法院判决乙快递公司向甲科技公司退还运费2711元、给付货物损失费24399元,共计27110元。
本案中,原告没有在当场验视快递,所以没有充分证据以证明快递损毁与快递运输直接相关,此外快递公司也就快递保价条款对甲科技公司尽到了必要的提醒义务,且寄件人明知快递保价条款而不保价,故发生快递损失时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一定倍数的快递费作为赔偿。
顺义法院法官提醒:在寄送物品时,首先要仔细阅读快递合同的保价条款,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其次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寄件人应如实声明价值,合理选择快递保价服务,避免承担较大损失,最后,收件人在签收快递时应当场验视,发现损失及时向快递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