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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假买假后起诉 法院:不支持三倍赔偿

本站发表时间:[2025-02-2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王垚
  当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退一赔十”“退一赔三”,那么如果消费者是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购买,此项权利还能够被支持吗?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兴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例。
  2023年4月,李某在某公司购买了350盒规格为80g的预包装红茶,每盒98元,总计货款34300元。后李某以该产品生产商与虚假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对应,且未标注配料表及生产者联系方式、质量等级等重要信息,是假冒伪劣、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等为由,起诉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另查明,李某在本案前已经两次购买过同款产品,分别为40盒、150盒,金额共计18000余元,且就前两次购买的同款产品已以他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支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李某提交的发票、付款记录,李某与某公司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李某提供的12315平台举报反馈结果及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能够证明其在某公司购买的案涉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李某自述的购买目的、购买次数和数量,结合李某的职业身份、过往诉讼案件情况,难以认定其于2023年4月28日购买案涉产品系基于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故对李某请求某公司退回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请求某公司支付价款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连续多次购买同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分别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不因“明知”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而丧失,但惩罚性赔偿责任范围应以连续交易整体情况综合考量,根据产品的食用习惯、存储期限以及购买频次,剔除背离正常生活消费所需的部分后予以确定,在一案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范围足以覆盖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的损失后,在另案中可不再支持消费者对同款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请求,防止消费者短期内重复购买反复起诉索赔的行为,但不影响全面赔偿消费者所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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