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不只是需要将违法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还必须强调政府的环保责任。
据统计,由于中央环保督察而被问责的责任人(包括地方官员)数以万计。也正是因为始终高举“督政”大旗,中央环保督察三年来所向披靡。但是,也确实有地方不拿中央环保督察当回事。9月18日,生态环境部公开通报4起整改不力案件,其中,辽宁省葫芦岛市违法围填海问题性质最为恶劣,居然在中央环保督察进驻期间,顶风违法建设酒店(9月20日《法制日报》)。
辽宁省葫芦岛市相关企业敢在中央环保督察进驻期间顶风违法建设酒店,显然与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消极作为甚至不作为密切相联。这表明,治理被破坏的环境,依法严惩违法企业十分重要,对在背后为企业违法行为撑腰壮胆的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祭出督察问责利剑,同样重要。
客观而言,在过去十多年的环境治理中,我国针对企业破坏环境主体责任追究乏力的弊端,从政策和立法两个层面不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极大提高了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彻底改变了企业环保违法责任疲软无力的状态。企业破坏环境违法行为主体责任追究规则的日臻完善以及实践中的严格执法和不折不扣的落实,有效推进了被破坏环境治理的良性循环,其成绩有目共睹。
然而,在肯定严肃追究违法企业主体责任对促进环境治理积极作用的同时,更应看到,单纯追究违法企业的主体责任,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企业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在很多时候还需要对政府施以更严格的问责。换言之,遏制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不只是需要将违法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还必须强调政府的环保责任。政府的环保责任不仅意味着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身不得从事破坏环境的行为,更意味着政府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控制不法企业对环境的破坏。政府怠于履行环境责任,不仅会纵容已有的环境违法者,而且更严重的是对守法者产生逆向激励,使其产生违法的冲动。故此,治理被破坏的环境,在“督企”的同时更要“督政”。毕竟,只有“督企”与“督政”一个都不能少,才能真正实现环境治理效果的最大公约数。
众所周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政府的这种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在社会治理中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对于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环境破坏问题,强调政府的环境责任,既是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战略部署的基本要求,又是丰富环保督察手段的题中之义,其重要意义自不待言。
实际上,近年来不法企业破坏环境的事件之所以一再发生,在很大程度上说都有政府及职能部门怠于履职的因素。因此,在治理环境方面,对政府加大失职、渎职的追责力度,显然要比通过单纯追究违法企业主体责任来实现对被破坏环境的治理,更具有釜底抽薪般的疗效,须臾不可有丝毫松懈。
当然,相比于环境治理中已有较为成熟经验的“督企”,目前的“督政”问责工作才刚刚起步,能否最大程度地释放治理的正能量,还需要建立更为健全的长效机制。但无论如何,“督政”与“督企”是治理环境的两个关键抓手,有着如同“鸟之双翼”和“车之双轮”的重要意义。只有实现了对企业破坏环境不法行为的严惩与问责政府,两者一个都不能少,才能真正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