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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破冰意义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0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英锋

  针对惩罚性赔偿进行探索和尝试,不断巩固阵地,扩大战果,推动惩罚性赔偿维权动作走向制度化、成熟化、普遍化。

  近日,广东“假盐”系列公益诉讼结案,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法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超过140万元。这是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赔偿性请求首次获得法院支持。

  消费者的法律素养、掌握的信息、诉讼经验、举证能力有限,且精力也有限,在与经营者就侵权行为进行法律博弈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消协拥有更多法律资源,具有更强的法律博弈能力,能够综合利用证据资源,发挥证据合力,弥补个体证据不足的短板,在诉讼过程中也更有经验,更有优势,更有影响力,提起惩罚性赔偿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概率更大。在以往的消费公益诉讼中,消协的诉求都限定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最后结果也往往以赔礼道歉或整改、和解告终,如此,公益诉讼的惩戒力、震慑力和实质效果就有限。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获得法院支持,突破了司法解释的狭义限定,给消费者开辟了一条挽回损失的新渠道,有助于消费者赔偿权的实现,也让侵权经营者付出了更高的成本和代价,能倒逼经营者增强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底线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广东省消协的消费公益诉讼首次“拿下”惩罚性赔偿,开了一个好头,具有极强的标杆示范意义。要增强消协的“惩罚性赔偿新技能”,立法部门、司法部门、政府等有必要做好三种铺垫。一是法律依据铺垫。目前,消费公益诉讼的诉求范围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并未明确包含惩罚性赔偿,广东消协在没有明确依据的前提下,以“等”字为突破口获得法院支持,相关部门有必要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添加完善惩罚性赔偿项,给消协更有力支持;二是经费铺垫。消协经费有限,公益诉讼耗时长、成本高,消协也难以承受,司法部门可仿效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对消协提供公益诉讼费用减免待遇。另外,政府也可给予消协部分诉讼补贴;三是惩罚性赔偿金分配铺垫。建立分配机制,明确将赔偿金分配给消费者或投入维权基金的顺序、比例和方式,让赔偿金的分配公平合理,更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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