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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药品带量采购 关键是落实合同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10]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日前,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拟中选结果对外公布。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联合采购办公室介绍,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25种药品拟中选价平均降幅达52%,原研药吉非替尼片降价76%。

  这是今年我国系统推动抗癌药降价后,推动药品降价的又一重大改革举措。与以往药品集中采购不同的是,过去集中招标采购往往只是确定中标价格,并不能保证采购数量,导致“招而不采”等现象,企业自然不愿真正降价,而此次是联盟采购、带量采购,能让企业以价格换市场。

  今年10月,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医保就是通过“以量换价”促使药价大幅下降。“4+7”的最大优势也是带量采购,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这说明我国推动药品降价改革终于找到了诀窍,既利用了体制机制优势,又利用巨大市场需求优势,让药企和患者双赢。

  除了直接降低药价外,这种采购模式还有望减少药品回扣。众所周知,药品回扣在医疗领域很常见,药企既要贿赂医院也要给医生回扣以扩大销量,这种商业贿赂成本无疑转嫁到患者身上。而“4+7”是带量采购,采购者已承诺“量”,药企就不用贿赂医生了。

  不过,目前“4+7”药品带量采购只是第一步成功了,即拟中选价平均降幅52%。接下来,如何落实采购者与药企达成的合同,才是关键。从以往药品采购情况看,既存在药企不遵守契约出现断供的情况,也存在医疗机构没有大量使用采购药品出现违约情况。也就是说,“4+7”模式必须确保采购方与供应方严格履行采购合同约定,前者要确保使用量,后者要确保供应量。而且,由于药品大幅降价,会不会影响药品质量,也是公众忧虑的问题之一。希望“4+7”相关城市的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价降而质不降。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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