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庭长办案的形式化问题对司法改革及法院建设危害很大,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阻碍了员额制改革的推进,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败坏了司法风气,应从制度层面将院庭长办案落到实处。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二部分“改革审判权利运行机制”中第7条规定,“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并对办案数量和类型作了原则性规定。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总结改革经验,针对实际问题,就院庭长办案制度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将完善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机制作为落实责任制,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重要内容,明确了领导入额办案的刚性约束机制,规定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应当公开接受监督,明确了上级法院的监督职责和法院内部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提出“院庭长办案绩效应当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监督范围,院庭长年度办案绩效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应当退出员额。”
但应当看到,个别法院院庭长办案仍然存在形式化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参审但不实际审理,挂名办案。在审判活动中,某一个案件名义上是院庭长办理,实际上除了参加庭审之外,其他环节的所有事项均由他人代办,院庭长只是甩手掌柜。这种情况下院庭长对案件把关不严,裁判质量存在隐患。二是选择性办理简单及批量案件。一些院庭长虽然参与办案,但仅选择办理案情和程序简单、技术含量较低,便于审理的案件。如管辖异议案件、小额诉讼案件、普通程序争议不大的案件。办理这类案件有两个好处,一是利于减轻工作负担。二是利于规避承担审判责任。因为疑难复杂案件处理难度大,被上级改判、发回重审的可能性也大,容易折损颜面,办理简单案件,所办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可能性小。三是为功利目的办案作秀。一些院庭长虽然牵头办理社会或上级关注的某些大案、要案,或参与示范开庭,但其主要目的不是带头攻坚办案,而是为了个人作秀,希望引起民众、媒体、中心部门及上级关注,从而有利于个人的出名和发展。这种作秀办案实际上是一种司法投机,为了领导作秀,其他法官要付出辛苦劳动,增加了工作量,也不符合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要求。
院庭长办案的形式化问题对司法改革及法院建设危害很大,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就是要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但是领导形式化办案是一种新形式的“审者不判”,即表面审判,但不实际审判,也不实际负责。这种办案方式是审判行政化管理的延续,背离了司法逻辑,影响了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转变。二是阻碍了员额制改革的推进。员额制改革,要求进入员额的法官要获得法官的身份认同和角色定位。在员额制改革后,一些院庭长占据员额编制,却不实际办案,将自身定位为领导者而不是法官,损害了员额制的改革精神。另外,形式化办案开庭外工作量由普通法官或法官助理承受,增加了其他法官的办案压力,影响了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同时自身办案数量少,作为领导进行审判管理也不理直气壮,不够硬气,难以发挥火车头的作用。三是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虽然院庭长是优秀法官或者有的是优秀法官出身,但是“刀不磨要生锈,人不学要落后。”优秀只能代表一时,不能代表一世,只有保持亲自办理案件的习惯,才能发挥优秀法官的作用。不然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四是败坏了司法风气,本来领导是以身作则的,但是领导虚假办案,趋易避难,败坏了社会风气,同时法官不正式办案,也影响了干群关系,损害了一线员额法官办案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破解院庭长办案不实问题,需要从三方面破解:一是强化随机分案意识,避免院庭长办简单案件。要严格落实随机分案制度,将案件在立案后随机分给办案法官,坚决防止人为操纵分案,从制度上防止分案作弊。二是明确院庭长办案数量。不能简单局限为比例,而应有刚性标准,只有这样,才能让院庭长办理案件有硬性指标,而不是随意办案。三是严格考核标准。对于院庭长办案数量较少或不达标的,应有相应处理办法。考核应当由上级法院进行,不能由本院自行考核院领导,防止内部照顾,也防止院领导自己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考核标准,从而使考核工作失去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