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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法外之地” 弘扬宪法精神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27]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庞岚

  12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谈到,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从1991年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开始,收容教育制度已施行了27年。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所说,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遏制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的刑事方面内容,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早已被吸收到刑法之中;此外,现实中有的地方已经停止执行收容教育,极个别案件中,也有人涉嫌滥用收容教育,以“莫须有”的罪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但是尚未废除的收容教育制度和已经废除的收容遣送、劳动教养一样,不需要经过正常的诉讼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就可直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而且没有律师辩护、提出上诉之类的相应救济程序。由此带来的,是权力使用的随意性过大,极易滋生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

  前不久,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要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对以往因历史原因出现的某些具有争议性的法律法规,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之下,都理应进行合宪性审查,与宪法、上位法抵触的,理应修改或废止。显然,对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早已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会不会放纵了卖淫嫖娼行为?当然不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刑法则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法内之刑”已针对不同情节有了各种规定,完全无需“法外之刑”以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作为代价,再去额外打击。

  更令人欣喜的是,除了收容教育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报告中,还公布了多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督促纠正“问题法规”的案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不是某些人或者某个部门想制定执行就可以制定执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其开展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这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理应予以撤销、纠正,这样一来,“纸上的权利”才能完完全全变成现实。 所以,比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更值得点赞的,是“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力开展,是法律法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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