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执行难”,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要重视加强立、审、执三者之间的配合。一是要着力构建起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格局,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的增量;二是涉及执行的关口要前移,让立、审、执有效对接;三是构建多元化解“执行难”格局,从根本上“基本解决执行难”。
如何解决执行难,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要重视加强立、审、执三者之间的配合。立、审、执三者之间,既是分立的,又是整体的,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如在立案阶段采取保全不力,应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没有采取,就会导致错失执行的良机;审判阶段如果能够注重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做到案结事了,就能使相当一部分案件不用进入执行程序。还有因裁判文书质量不高,自相矛盾,存在瑕疵,也会给执行带来不确定因素,甚至导致无法或难以执行。由此可见,立、审、执的脱节,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为此,笔者认为当从源头抓起,釜底抽薪,关口前移:
一是要着力构建起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格局,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的增量。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学习推广“枫桥经验”落到实处,通过加强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纠纷解决中让群众拥有更多贴合实际需要的选择,把矛盾化解在事前,以减轻法院办案压力。同时,各级法院要通过繁简分流、诉调对接、诉前调解等多种方式,力求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庭上分清是非,庭下调解执行成功,把案件的执行完成在诉讼之中,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的增量,给执行减负,减少司法成本,提升工作效率。
二是涉及执行的关口前移,让立、审、执有效对接。(一)财产查扣关口前移。要未雨绸缪,在立案、诉讼阶段,充分用好财产保全制度,包括依法对已抵押财产在内的被告人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为案件执行打好基础,提供保障。在立案、审判阶段,要建章立制,确保财产保全依法及时有效实施,列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执行部门提前介入,参与实施财产保全,进行清单式管理,并明确保全部门与审判部门的协调配合要求,以防止被告人转移财产,造成生效裁判面临“执行不能”风险。
(二)司法救助关口前移。如对伤害赔偿、交肇赔偿等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为刚成年,没有任何收入和个人可供执行财产,或是被判刑入狱,明显执行不能的案件,可在裁判生效后启动司法救助以及社会救助机制加以解决。对权益受损,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当事人,在城镇可纳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农村,则与精准扶贫政策衔接,明确帮扶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当事人统筹纳入扶贫脱贫范畴或政府的社会救助体系,依靠党的领导和政府支持,在申请执行前化解一批“难执行”案件。
(三)“执转破”关口前移。在现阶段,对严重资不抵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实际已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可通过依法授权,在一定范围尝试试行在诉讼阶段可由法院根据职权将诉讼程序转为破产程序,或由检察院提起破产申请,通过司法程序,将这类“僵尸企业”从市场中强制清出,把这类执行案件化解在形成之前。当然,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修改企业破产法,规定国家公权力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职权发动破产程序后,依法全面实行。
(四)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程序前移到审判阶段。严把裁判法律文书关,在裁判文书中告知被告不履行义务的风险、责令其履行财产报告义务,对被告可能成为被执行人的形成震慑和压力,促其自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裁判,以实现审执无缝衔接。已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确定了被告方承担一定的义务,被告方就应自觉地在指定期间内全面履行。只要其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履行不能,法院即可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因此,不需要等到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再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
三是构建多元化解“执行难”格局,从根本上“基本解决执行难”。一提起“执行难”,总会有人认为是法院一家的事情。其实不然,正如全国政协常委吕忠梅所说:“‘执行难’的病症在法院,病因在社会环境。”因此,解决“执行难”归根结底是要形成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执行工作格局。化解“执行难”也必须进行综合治理,统筹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强大合力。在综合治理上,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联合信用惩戒,让“老赖”们“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寸步难行”,这正是化解“执行难”的具体体现。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对已进入执行的案件,还可尝试引入第三方参与执行方式,如通过检察机关对执行的监督,对涉政府、国企和公职人员的执行案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促进执行;通过法院与检察、公安定期召开执行工作通报会,对涉嫌拒执罪的案件及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通过“调查令”,调动执行案件代理律师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