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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让救护车,敬畏法规和生命

本站发表时间:[2019-01-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祝建波

  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微博消息,近日,有网友发视频微博称一辆黑色小客车不避让正在运送病人的救护车。经查,驾驶员刘某存在未按照规定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两种违法行为,警方对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分别处200元罚款处罚,各记3分。

  众所周知,顺畅的道路通行条件是抢救生命的必要条件,快一秒到达医院病人就会多一分生还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然而,现实生活中,急救车并未能完全享受到法律赋予的“特权”。究其原因,跟公众缺乏敬畏意识以及相关处罚标准过低或职能部门执法不严有关系。

  基于此,对不避让甚至恶意阻拦救护车的违法行为就该“零容忍”,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相关部门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向公众普及交通法规和急救条例,并鼓励市民举报相关违法线索,倒逼驾驶员养成文明行车的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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