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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官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

本站发表时间:[2019-02-0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姚建军

  现代法治社会,社会对法官职业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对法官与当事人、律师的关系也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官应当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现代法治社会,法官的职业地位日趋提高,社会对法官职业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对法官与当事人、律师的关系也提出更高的要求。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法官需要对社会公众行为、标准及其社会生活经验有现实而深刻的了解,正如有人所言:“法官用现实世界的知识来充实自己,这是不够的,司法的本质要求法官‘在这世界里生活、呼吸、思考并参与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构建法官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应当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一、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

  法官拥有案件裁判权,是掌握当事人切身利害的裁判者。正确、妥善处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关系。从法治建设来讲,法官正确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关乎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从个案审理来说,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能够使审判工作更顺畅,也能够更好地实现当事人诉讼权益;如果法官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方便当事人的诉讼,让当事人从内心感受到来自法院的温暖,当事人也就更乐意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为双方纠纷的解决营造一种较为融洽的氛围,方便案件的调解结案,达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境界,从根本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应注意:一是尽可能为审判工作营造和谐的氛围,为争议的和解做好铺垫。如在接待当事人时态度要尽可能和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允许的便利,让当事人少跑一次冤枉路,少花一分冤枉钱。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法官严格把握公平尺度,程序规范。对双方当事人应当一视同仁,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也要尽量避免让任何一方产生不必要的怀疑。二是端正态度,不断提升法官道德修养。一个称职的法官要具有耐心、公心、责任心和事业心。对待当事人要有耐心,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做到谨言慎行,学会换位思考,多体谅当事人的难处,争取得到当事人对法官工作的理解,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对待当事人要有公心,公正审理案件,学会抵制各种诱惑,做好公正廉明,赢得当事人对法官以及法院工作的信任;对待工作要有事业心,不怕吃苦,甘于奉献,做到以事为业,只有把案件办好了,才能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处理工作要有责任心,法院工作无小事,事无巨细,应做到细心负责,杜绝各种影响法官乃至法院形象的低级错误发生。

  二、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而律师则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由于两者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因此两者应正确履职,处理好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否则会损害司法公正和平等,也影响法律人共同体的健康发展。

  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体现的是一种职业上的相互关系,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体,既各自忠实地履行着法律赋予的不同职责,又共同追求着司法公平与正义目标的实现。法官与律师应有共同的职业目标和理念。司法实践中律师与法官不正常交往,严重扭曲律师与法官的良性健康关系,由此引发两者关系的失范。为规范律师与法官的良性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等均作出规定,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界定。

  首先,相互独立。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其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不受任何外来的压力和干预。就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而言,应为一种正当的工作交往关系,而绝不应当形成亲密无间关系,甚至发展到金钱交往等不道德甚至非法的关系;否则,法官的独立审判和裁判的公正便不复存在。一方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遵循职业道德、始终保持独立和公正地位。法官与律师保持独立,不应受到各种金钱或物质的引诱,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律师,向当事人指定或介绍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顾问甚至兼职,造成角色混淆。法官也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师请吃和馈赠钱物,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报销各种费用,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师提供娱乐场所等,这些都应成为法官的基本职业道德。律师也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上的独立性,努力维护其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在从事其职业活动时,应自觉约束自身言行,不以过激行为“博出位”、“吸引眼球”,通过不法行为向法院或者法官施压。同时也要与其委托人保持独立,不受其委托人意志的左右,在承办案件中不得与法官建立不正当联系。

  其次,相互尊重。律师和法官都是维护国家法治的职业共同体,彼此之间应当互相尊重,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有关纠纷进行裁判。律师应当尊重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从实践来看,个别律师不尊重法官主要体现在:对法庭要求提供的证据资料不认真完成;开庭时不能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对法官主持调解故意设置障碍导致法官的调解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当听到自己代理的案件败诉时拒绝领取裁判文书;对当事人不能正确解读法律,而是一味地的强调法官不公正,导致当事人不能正确对待裁判结果。而个别法官对律师不尊重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律师意见的不尊重。随意打断律师发言,随意剥夺律师辩论权、辩护权等,使律师很难发挥作用;对律师的代理意见不充分考虑。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与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人,更不存在“官”与“民”的区分。法官应当充分意识到律师执业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充分尊重律师,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认真分析律师所提供的各种证据和材料,仔细参考律师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对律师享有的正当权利和人格尊严充分尊重。这些都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具有的品德。当然,法官、律师要获得他人尊重,必须尊重职业道德和纪律,这样才能公正、高效的审理案件,为社会交上一份完美的法律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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