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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执法并非“执罚”

本站发表时间:[2019-02-0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房清江

  除了具体执法的过程要求实体合法、程序正义之外,执法目的的正义同样不能忽视。

  近日,湖北省一大巴车司机因乘客带萝卜白菜被罚款200元,执法民警称:“法律规定不能拖货,青菜属于货物。”此事一出,网友纷纷转发并讨论。1月27日凌晨,@湖北高速交警发布通报,决定撤销处罚,暂停相关民警的工作,并向当事人道歉。

  “法律规定不能拖货,青菜属于货物”,这是很明显的逻辑谬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这条规定并未禁止客车载货,只是要求载货符合规定,载货并不必然违法。对于“违反规定载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对客车载货作了专门的规定,客车载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不能超出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质量;第二,客车除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不难看出,法律对客车载货进行限制,还是为了保证客车运营中的交通安全,跟禁止乘客携带违禁品而不是所有物品一个道理。事实上,不谈法律,这样的解释甚至还违背了基本的常识,青菜属于货物,那么乘客所带的一切物品都可以称之为货物。毫无疑问,如此执法到了近乎不讲道理的地步。

  及时启动执法监督程序予以纠错和处理,以回应社会关切,的确是必需的。然而,并不能止于此,为何会出现“青菜属于货物”“拖货即被罚”的执法土壤更值得反思。就执法而言,除了具体执法的过程要求实体合法、程序正义之外,执法目的的正义同样不能忽视。

  交通安全执法须跳出“执罚”的逻辑,一方面须改变功利执法的思维理念,另一方面则需要强化执法机构与具体执法行为人执法权力的约束与限制,同时保证执法过程受到监督与制约,并加大不按程序执法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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