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上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水美则鱼肥,土沃则稻香。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企业充分施展拳脚、专心谋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一个地区综合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要站在时代和全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上来,主动发力,积极作为,公正司法,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运用司法手段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让各种市场主体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当前,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要强化思想观念,积极作为,主动发力。人民法院要牢牢把握平等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切实做到平等保护。要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以及大中小微等不同规模的企业、商户,都要平等进行保护,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切实做到法律地位平等、法律权利平等、法律义务平等、法律对待平等。要通过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运用好平等法律原则,积极推进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和持续好转,努力打造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充分发挥规范与引导的作用,营造安定有序的发展环境。安定的社会环境和有序的经济秩序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目标。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一方面,要充分运用刑事手段,通过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财产等刑事犯罪以及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税收征管中的行贿受贿、渎职等犯罪,依法支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全力维护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安定、安心的投资创业发展环境。另一方面,提升法官处理商事案件的业务能力,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金融借款、建设工程施工、加工承揽等各类纠纷,依法保护其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各类新型权益。注重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认真贯彻“谦抑、审慎、善意”理念,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原则,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的财产权保护,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审慎和善意处理相关案件,坚决防止因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要妥善审理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甄别惩处虚假诉讼案件,严惩企业恶意逃债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保障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投资经营环境,促进市场经济规范有序运行。
进一步加大司法保障力度,降低维权成本。要规范涉企案件办理,规范涉案财产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办案时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负面影响;强化刑事立案、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严禁刑事执法司法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健全多元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探索创新商事纠纷非诉讼调解方式方法,构建企业维权“绿色通道”,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以快捷公正解决争议,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建立产权保护协调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加强司法调研,健全完善分析研判机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对审判执行遇到的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法律问题,提前预判,早做研究,及时应对,妥善处理。将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抓紧抓实,注重从末端处理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发现前端治理带有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切实加强对各类相关案件情况的综合调研,善于从办理各类案件形成的数据中找到引发问题的原因和规律,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新情况,及时研究其中的司法需求,主动调整司法对策,充分发挥司法研究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推动形成“硬环境”与“软环境”相得益彰、高水平营商环境与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的崭新局面。
健全完善联动协调机制,做好风险防控化解。建立涉营商环境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沟通协作机制,对司法服务保障过程中的重大工作决策、重要司法举措,及时向党委、政法委报告,通过联席会议、日常汇报等方式,有效落实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各项工作措施。对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等群体性纠纷,以及强制执行案件中可能造成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公安、检察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协调做好风险防控化解工作。
全面深化司法公开,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围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扎实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保障商事主体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准确把握现代舆论传播规律,以案释法,积极营造尊商、重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