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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破解共享消费维权难

本站发表时间:[2019-04-3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崔文浩

  共享消费维权困境的出现是事前、 事中缺乏监管,事后缺乏有效救济途径所致。要破解这一局面,需多管齐下,积极拓宽救济渠道。

  近年来,伴随着共享行业经营状况不容乐观,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在大量消费者集体退费的“退押金潮”事件背后,实际上隐含着共享消费领域所普遍存在的 “三难”问题:退费难、救济难、诉讼难。

  首先是退费难。以共享单车为例,从其内部运营角度来看,共享服务押金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非法挪用等行为带来维权隐患;从外部角度,使用共享单车的消费者群体庞大,遍布全国,在短时间内有序退费成一大难题。

  其次是救济难。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包括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在内的五种救济途径,共享服务的消费者自身维权却仍面临困境。一方面个体消费者上交的押金数额不大,部分消费者担心维权成本问题被迫放弃维权;另一方面,在现阶段消费者与经营者就退费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消费者进一步选择申诉、仲裁等救济途径对证据的要求较高,使消费者对维权望而却步。

  其三是诉讼难。在某共享单车押金退还事件中,消费者协会无法作出具有强制力的决定,仲裁途径因维权费用过高而不受消费者青睐,而诉讼作为一种终局性的救济手段在本事件中却无法发挥其作用。其原因为,该共享单车服务用户注册协议约定双方产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因此,当双方发生争议之时,应先由仲裁机关裁决,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只得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消费者到贸仲委进行仲裁,需先期承担昂贵的仲裁费用,其仲裁费用往往高于押金金额,使得很多消费者最终无奈放弃维权。

  要破解这一局面,需立破并举,多管齐下。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对于共享单车此种互联网企业应事前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严格界定融资条件、数额、方式等;在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应当完善持续性监管机制,把握企业资金流向、用途,确保资金池稳定、持续有效运作;在发生争议后,则应多管齐下,多方着力:其一,应完善相关工商行政主管监督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向企业施压;其二,多种维权机制联动,利用消费者协会、媒体、社会舆论等形成合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三,为避免大量同类诉讼占用司法审判资源,或可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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