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半夜花了很长时间下了单,本来以为捡到了便宜,没想到第二天鸿星尔克发公告说价格异常不发货,过了一周多后又给我‘砍单’了。”近日,湖南永州的消费者周先生向记者投诉称。周先生所说的“砍单”,是指在网上购物提交订单付款之后,又被商家取消了订单(《工人日报》7月4日)。
“砍单”现象在电子商务领域比较常见,不仅存在已久,而且范围较广。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曾调查显示,“砍单”涉及多家购物网站,超过八成消费者有被“砍单”的经历。对此,尽管舆论多次炮轰,法律有专门规制,但部分商家依然我行我素,根本不把消费者权益和相关法律规定放眼里。
商家往往把取消订单归咎于客观原因,比如系统出错、操作失误、订单异常等。现实中的确有这些可能,但不排除是故意为之,比如有的消费者在商家“砍单”之后,依然收到了该产品的打折促销信息,可见某些商家“砍单”是另有目的,或是利用消费者下单刷销量,或是利用虚假宣传搞促销活动。
即使是客观原因造成商家“砍单”,但合同已生效,也算商家违约。如果是商家故意“砍单”,性质则更为恶劣。所以,要想治理商家“砍单”,必须深究个案,根据具体原因,让商家承担违约或者违法的责任。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监管者,很少对商家随意“砍单”的行为进行追究。
很多消费者遭遇商家“砍单”后不愿意追究的原因是,维权成本比较高,也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于是就不了了之。而监管者往往把“砍单”视为一种违约行为,加之取证难,所以没有依法进行专项治理。而商家“砍单”之后由于违约、违法成本极低,不仅不收敛,反而更加肆无忌惮。
以上文周先生投诉的鸿星尔克为例,在回应消费者投诉时表示,依据平台规则,判定为超生活所需购买的消费者,无赔付;正常消费者,给予赔偿50元券(满65元使用),该券有效期到7月31日。前一种情况,找理由不给赔偿;后一种情况,虽然给予消费者赔偿,但更像是一种促销手段。
坦率地说,这种平台规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为消费者购买多少商品是一种自由,下单后合同已经生效,商家违约就应该赔偿消费者损失。商家在赔偿消费者损失时,也不能随意设置限制条件。从这个角度讲,这种规则是平台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只是单方面维护商家利益。
在笔者看来,不管是消费者还是监管者,或是立法者,都不能再给商家惯随意“砍单”的毛病了,因为这既浪费消费者的时间、精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电商行业秩序和形象。另外,“砍单正向其他互联网消费领域扩展,若不及时有效治理,可能会成为更多领域的潜规则。
也就是说,商家随意“砍单”的权利,并不是法律给予的,而是消费维权不积极、监管缺失造成的。因此,消费者应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电子商务法,通过法律渠道积极维权。而监管者应该把商家“砍单”升级为违法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予以查处。
另外,这一现象也要引起立法者重视。虽然电子商务法有专门规制“砍单”的条款,但仍然停留在违约层面,缺乏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在北京消协的调查中,59.7%的人认为“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因此,应该根据“砍单”现象愈演愈烈的动向,在相关法律中也纳入行政监管的范畴。
最后,电商平台也要把“砍单”纳入重点治理对象。各级消协也可以对随意“砍单”的商家提起公益诉讼,从而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